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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诉讼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立案时或立案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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