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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法申请按程序 主观过错需担责
确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必须具备什么要件?
摘要: 2004年12月16日,张某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海联合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务)的股票,其代理律师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次日法院下达裁定书,载明冻结价值为人民币493万元的股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