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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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