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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主编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应以其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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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山大出版社要不要支付袁某编写第一套幼儿园教材的报酬?第二、丁某主编、山大出版社出版的第二套教材是否侵害了袁某的著作权?第三、第一套教材的著作权归谁?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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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山大出版社组织包括袁某在内的幼儿园教师共同编写了一套幼儿园教材,因未通过审定,2009年,山大出版社再次组织人员编写幼儿教材,聘请丁某担任主编及第一套教材编写组成员(袁某不在内),袁某认为山大出版社与丁某编写的第二套教材侵犯了其享有的汇编权。山大出版社与丁某认为第二套教材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袁某对第二套教材不享有著作权,但山大出版社应支付袁某编写第一套教材的报酬。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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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主编只有在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才能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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