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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摘要】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因法律规定不协调而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量刑偏低,罚金畸轻的缺陷;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行政处罚的执法阻力较大,征收罚款的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加之用罚金或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罚金和罚款的管理使...
摘要: 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刘云峰 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森林覆盖率低,人均林木占有量低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案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在这些盗伐、滥伐案...
摘要: 【摘要】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误区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
摘要: 【摘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