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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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