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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液化气车司机操作不当引发大火,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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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存在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影响了判决尺度的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近年来,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增速加快、审理难度加大、服判息诉率降低等新情况。这些新情况一方...
摘要: 即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中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何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原则、规范、制度层面的承继性和差异性,辨法明义,更新审判理念,都是审判实务中即将面临的挑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