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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到底撞没撞
船舶记录仪器未显示有碰撞,能否通过鉴定结论认定肇事船舶并作为定案依据?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本文仅就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