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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用招商引资方式修的公路用益物权属于谁?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创立?
可以与政府约定享有公路用益物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