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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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