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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购买股权不付款,最后还是要吃亏
股东转让抽逃出资股权能否认定为瑕疵出资股权,并按《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确定的裁判规则认定股权转让双方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