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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招商引资方式修的公路用益物权属于谁?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创立?
可以与政府约定享有公路用益物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