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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摘要: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早期发展阶段,我们强调中外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原则,主要采用中外双方共管、以中方母公司为主等多种管理方式,但实践中反映出不少问题。因而,人们开始考虑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
摘要: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主要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以下简称三部外资法),以及围绕这三部外资法所陆续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构成。它创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先于我国的...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