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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摘要: 【摘要】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因法律规定不协调而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量刑偏低,罚金畸轻的缺陷;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行政处罚的执法阻力较大,征收罚款的理论依据不足的缺陷。加之用罚金或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罚金和罚款的管理使...
摘要: 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刘云峰 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森林覆盖率低,人均林木占有量低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案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在这些盗伐、滥伐案...
摘要: 余毛毛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一次非法采伐中...
摘要: 林木权属又称林权,通常是指林木的所有权。确定林木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对审理山林权属纠纷和林业生产承包合同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审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查获林木的处理也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