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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地历史遗留问题可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未书面约定的农村土地流转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