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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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