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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摘要: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罪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劫持航空器罪,为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罪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健康,维护航空器和航空运输的安全具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