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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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