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窦莹济南山东经济学院经济法教研室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营销方式,是由一系列法律性文件组成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特许经营合同(franchising Agreement)。它是由特许人起草的,是整个业务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所谓特许经营合同就是指规范特许人和受许人在合作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它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下面笔者将重点阐述一下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主要写明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号、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地址、互联网络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国籍等。
二、总则部分
该部分一般应阐明以下几个问题:
1.特许人推出特许经营计划之宗旨;
2.受许人已拥有的某些条件。而这些条件已具备从事该项特许经营之资格;
3.签订合同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4.订立本合同之目的,
5.明确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
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受许人经特许人授权。取得使用特许人商标及有关的权利,而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使用费。这种关系,既不同于雇佣关系。也不同于代理关系。受许人不能依据该合同代表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企业,或以特许人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且,特许人亦未授予受许人任何约束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之企业的权利,即特许人不会接受任何来自受许人的指令。
6.特许人授权受许人使用知识市场只在以下情况:(1)在规定的业务中;(2)在规定的地点;(3)在规定的地域;(4)在规定的期限内;(5)在规定的名号下;(6)按规定的方式使用。
三、合同的有效期
这部分应写明合同的有效期限,起算日,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续展。续展的条件一般是:(1)在合同期内。受许人严格遵守特许合同;(2)特许分店仍然位于开办的地理位置;(3)受许人能改进特许分店的房屋、设备、装置和存货等,以满足操作规范的要求;(4)受许人执行现行特许合同文件;(5)在合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提出;(6)受许人支付续展费。
四、合同中有关术语的解释
这是规范合同中某些重要名词条款,一般应对知识产权、首期特许费、后续费、广告基金、营业额等合同术语的含义加以界定,以避免歧义。
五、特许人的主要义务
1.进行适当的试点经营,并证明此业务是有利可图的;
2.诚实地向受许人提供各方面的情况,以便受许人作出合理决策;
3.允许受许人从事以特许人专有的商标为标识的经营活动,并帮助受许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业;
4.特许人不能使受许人在区域内的授权受到限制。受许人所获得的许可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特许人有义务保持该权利的完整性,否则,会损害受许人的利益。
5.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手册。
经营手册是特许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经营特许业务的详细步骤及注明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简介、业务体系、设备情况、经营指令、特许人的信息、常用的电话号码。需要注意的是。在特许业务过程中,经营手册的内容会有所更新。如果手册的内容有变动,特许人应及时通知受许人,如果这种变更损害了受许人的利益。则特许人应按公平原则处理。
6.特许人应进行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特许人应在全国或某特定地区内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广告费用一般是按百分比的形式由受许人交纳的。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所有现成的促销材料。
7.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初始服务。特许人的初始服务是受许人能否成功开业的关键。初始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营业场所的确定以及开业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8.特许人应定期召开受许人大会。一般为每年一次。受许人聚在一起相互交流经验。向特许人反映与经营有关的各种问题。特许人应认真听取受许人的意见。
9.特许人应对受许人实行无差别待遇。
10.特许人应为受许人提供后续服务。包括更新手册,营销和促销支持,用受许人贡献的基金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对标准和执行情况实行监控。进行积极的研究开发工作和发挥体系购买优势降低受许人的经营成本。
11.特许人应保持其所提供给受许人的权利的有效性和统一性,比如定期交纳专利年费。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六、受许人的主要义务
1.受许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安排。这里的培训不仅包括初始培训,还包括后续培训。
2.遵守经营手册的各项规定。手册的内容有更新的,应按更新后的内容操作。
3.受许人应依法经营。如果因为受许人的不法行为给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受许人应有最低营业时间的保证。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受许人的营业时间可能也有所不同。但是,受许人应有一个最低营业时间的保证。这个最低营业时间是由特许人提供的能够实现最低营业效益的时间,受许人的营业时间不能低于这个限制。
5.受许人应积极参与特许人组织的商业促销,广告活动,但未经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不能单独进行宣传。
6.受许人应不断完善经营方法,传递信息。受许人是具体业务的经营者,在实践中会不断发现一些行之有效的经营方法。作为受许人,就应将这种信息即时反馈给特许人,以便特许人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操作手册的内容。
7.受许人应及时支付各种费用。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最终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受许人应及时向特许人支付各种费用。以保持整个特许体系的正常运转。
8.受许人有诚实和勤勉义务。受许人虽然将自己的资金注入了特许业务,但其经营却不是孤立的,受许人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和形象。因此受许人必须勤勉地从事经营,使业务保持在良好的状态,受许人必须对特许人诚实,向特许人提供与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果受许人向特许人隐瞒了重要事实损害特许人利益的,受许人应承担责任。
9.受许人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受许人不能到规定的区域外吸引顾客,但可以向主动前来的区域外顾客提供服务。
10.对特许人知识权的保护。受许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及各种与之有关的标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保密义务。这是受许人的一项主要义务。特许人的经营内容。很多属于经营诀窍。作为受许人,无论是在合同期间还是在合同终止后,都不得为除开发特许权以外的目的使用经营诀窍。该经营诀窍成为常识后则不在此限。受许人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经营诀窍。受许人还应该要求其员工保守经营诀窍的秘密。
12.受许人应诚实地向特许人作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受许人营业情况的汇报,其中的营业额一般是计算各项费用的基础。因此。受许人不能隐瞒营业情况,应如实地向特许人汇报。
13.受许人应遵守特许人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也是特许人为了维护其整体形象和品牌效应而对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所作的限定。受许人一般有权对产品或服务定价,但不能超越这个限价。
14.受许人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特许人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15.受许人应该销售和使用符合特许人制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16.受许人应该销售和使用权由特许人制造的产品或服务,或由特许人许可的第三方的产品和服务。
17.受许人保证最大限度地销售产品,并且只把产品出售给最终用户,其他受许人或体系内的其他分销商。
18.受许人保证完成最低销售目标并保持最低存货量。
19.受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卷入某种经营活动,而这种经营活动会与体系内的其他受许人形成竞争。该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仍有效力。
20.受许人不得接受特许体系竞争对手的财务资助,以免其对受许人的经营行为施加影响。
21.除特许业务外。受许人不能经营其他业务。
22.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能再许可或让与其授权。
23.受许人在经营中开发出的新的经营方法诀窍应允许特许人使用。即权利回授条款。
24.受许人不能成为特许人的代理人。
25.受许人不能用特许人的商誉作抵押。
26.特许合同终止时。受许人的义务:
1)支付所有应付给特许人的费用。
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3)转移、销毁、归还或转卖给特许人所有带有特许人商业标志的标识和材料。
4)取消商业名称的登记。
5)转交特许人或其代理人电话号码簿。
6)修改其所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等,以消除任何与特许人有联系的迹象。
7)受许人应将其资产按市场价格出售给特许人。
27.受许人在计划出售特许店时,应尊重特许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合同的终止及后果
1.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未提出续展要求,合同自然终止。
2.在合同期内,受许人经营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其他证照时,特许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3.合同期内。受许人未达特许人的标准要求或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特许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特许人经营决策的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比如特许人决定撤出受许人所在的市场区域,可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后果:
1)由于受许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并对特许人造成损害的。受许人应予赔偿。并承担前述第26条之义务。
2)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并对受许人造成损害的。特许人应予以赔偿。受许人仍须承担前述第26条之义务。
八、合同的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劳工问题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许人仍应清除与特许人名号有关的一切物品。
九、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之订立,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因协议引起或与协议有关之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作者 济南山东经济学院 经济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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