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犯罪率
- 期刊名称:《国外法学》
苏联的犯罪率
杀人案件发生率达西欧的六倍
杀人案件发生率达西欧的六倍
(苏)胡尔得利西·聂茨南斯基 金峰玉
首先指出的是,我这里使用的统计和美国的统计存在着无法比较的地方,我用的关于苏联的犯罪统计,是有罪判决的统计,而美国的统计则是根据警察掌握的犯罪数,其中通过判决的仅仅是一部分。只是刑事杀人的被害者数字的统计,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比较的。1976年在苏联被犯罪者杀害的人达15,878人,美国是18,780人。按人口每10万人平均数来看,二者相差不大,即苏联是6人,美国是8.8人。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刑事犯罪方面美国绝不是典型的国家。有的国家如像墨西哥按人口平均杀人数,竟超过美国的二倍,而持有精确统计的国家,其杀人数则低于美国好几倍。
例如,英国、比利时、意大利、以色列、法国、西德、瑞典、瑞士,甚至波兰按人口每10万人的平均杀人数也为1人左右。荷兰、西班牙和挪威则更少。由此可见,如果苏联不和美国比和西欧比较的话,其杀人数竟高达六倍。
勃列日涅夫在党的第25次代表大会上说:“党对人民没有保留的秘密”。但苏联往往轻率地发表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犯罪状况,而关于本国的犯罪已经五十年没有公布过。在苏联不可能公布犯罪统计。否则,不得不承认苏联犯罪的膨胀数字,会得出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减少犯罪的结论。
我要揭尹秘密的帷幕,用我在苏联内务部刑务所总管理局(过去的收容所总管理局)和民警刑事总管理局获得的若干苏联犯罪统计,来分析一下事实吧!
《第一表》
有罪判决统计(1976年)
犯罪的罪类 有罪判决者数 百分比
1.不良行为 235,215 24.1
2.侵犯人身罪 168,013 17.2
3.侵害国家财产罪 156,451 16.0
4.侵犯个人财产罪 151,934 15.6
5.交通犯罪 97,388 10.0
6.经济上的犯罪 43,653 4.5
7.妨害管理秩序罪 38,445 3.9
8.职务上的犯罪 37,696 3.9
9.妨害审判活动的犯罪 13,892 1.4
10.其他 33,430 3.4
合计 976,090 100%
轻微犯罪 879,265
同志审判会审理的案件 805,070
总计 2,660,425
根据上述第一表便知道苏联1976年由法院和审判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有976,090起。那么,这些都是因什么原因被定为有罪呢?请看下面几点。
不良行为
从上表中可看出,占苏联犯罪首位的是不良行为。依我的见解,这种犯罪是西欧没有的,纯粹是苏联的犯罪。在公寓区司空见惯的争吵,因嫉妒而引起的斗殴、同事之间的互相侮辱等,被判为扰乱社会秩序罪。这类纠纷绝大多数不是由自诉而立案(法律规定是属于自诉案件),而是作为恶劣的不良行为定性的。
不良行为,往往成为导致更严重的犯罪的“小学校”。不良行为的构成分为单纯不良行为、恶劣不良行为、极恶劣不良行为。单纯不良行为在百分之40以内,恶劣不良行为占百分之45—50,极恶劣不良行为占百分之10—12。其他,集团不良行为在百分之20—25之间波动。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农村的不良行为,在城市街道夜间进行的不良行为,是不良行为罪行的典型。
不良行为,是表示苏联社会的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分析不良行为的有罪判决中的有关此例,城市和工人住宅区达农村的1.5倍;而且在家庭和公寓内发生的这种犯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或者以上;被害者的百分之65是犯人的熟悉者;在街道和园庭发生的罪行占百分之30—35,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是百分之25;休假日发生的有百分之60,业余时间里发生的轻微不良行为,达该行为总数的百分之95,其中发生最多的时间是晚六点到十点期间。这一切都说明,所谓不良行为,是同业余时间和社会的非组织性和文化水平低有关连的典型的犯罪。不良行为的累犯比其他犯罪的累犯率高得多。
不良行为有罪判决总数的百分之95是男性,女性仅占百分之5。共中百分之80—90是酗酒后犯的罪。这些人中的五分之四是酒精饮料的常用者。根据法学家和精神病医生于1976年和1977年在莫斯科州各地区进行的犯罪调查来看,奥寥霍堡·慈耶堡等三市男性工人的百分之三十是慢性酒精中毒患者,是在精神病医院登记在册的。
杀人、伤害、强奸
仅次于不良行为而占第二位的是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杀人、重伤害、强奸,其他危害个人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包括在内。这里突出的是未成人的犯罪。他们引起很多杀人、强奸、重伤害案件。据公布,杀人案件约占侵犯人身罪总数的百分之9,而1976年被犯罪者杀害的有15,975人。
杀人案件主要在假日、国家和宗教节日、群众的婚丧日发生。杀人动机属不良行为的占百分之33—50,属于复仇的占百分之17—20,属于嫉妒的占百分之12—14,属于贪图私利仅占百分之8—9(1930年该案件占百分之24),为逃避其他犯罪而杀人的占百分之3,强奸杀人占百分之3,杀害婴儿占百分之4。
在公寓内或私人住宅里,发生杀人的案件占百分之46—48,重伤害占百分之30,强奸占百分之20;在街道杀人和重伤害的各占百分之40以上,强奸占百分之20以上。强奸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发生在五月到九月期间的占百分之65—70。
杀人的百分之40是使用尖器或刃物,自制的凶器占百分之8,四分之一是“偶然”的工具,如棍棒、砖头、重物等;杀人中约百分之30用火器(主要是猎枪)。
以不良行为为动机的杀人中百分之97是在醉酒状态下犯下的。包括郊区的莫斯科市每二十四小时内发生2—3起故意杀人事件。
侵占、盗用、侵吞
因侵害国家的、社会公共财产而被判为有罪的人数和侵犯人身犯罪的人数相差无几,占第三位。
侵占的构成可分为下列三个部分:
(1)用盗窃、强盗、抢夺的方法的侵占;
(2)侵吞、盗用、滥用职权的侵占;
(3)小规模的侵占。
它们所占的比率如下:盗窃的侵占占二分之一,盗用、侵吞、滥用职权的侵占占五分之一,小规模的侵占占四分之一,其他种类侵占总数占有罪者的百分之25。其中每200人中一人是特别巨额的侵占。
集体侵占约占百分之56。例如,列宁地区供应营业所的侵占蔬菜和水果事件中参与的人达三十人。莫斯科市运输代理店事件的参与者竟达一百人之多。根据莫斯科市检察局、俄罗斯共和国检察厅、苏联检察厅、苏联内务部、内务总管理局预审管理局、莫斯科市执行委员会、交通民警、航空民警等机关的实践来看,都审理过大量的50—100人的集团案件。
强盗、盗窃、欺诈
侵害公民个人财产的犯罪数,是比侵害社会公共财产的犯罪数要少一些。在犯罪学上,将这种犯罪分为非用暴力的侵害(盗窃、欺诈、单纯的抢夺)和用暴力侵害两类。
因强盗和抢夺而判罪者,城市住民占百分之81.1,农村居民占百分之18.9。约百分之60是损害个人的所有物,百分之40是损害国家的所有物。
对国家及社会公共财产的欺诈的方法如下:
(1)有价物的骗取及转卖,占百分之29;
(2)伪造文书冒领追加报酬,占百分之9;
(3)伪造文书冒领金钱,占百分之29;
(4)伪造文书冒领养老金,占百分之7;
(5)其他,占百分之26。
以非法获得公民个人所有物为目的的欺诈方法是:
(1)为被害人供给次货获取金钱,占百分之38;
(2)以借款为由获取金钱,占百分之12;
(3)提供某种服务后获取金钱,占百分之10;
(4)使用技术手段的欺骗,占百分之10;
(5)利用迷信获取金钱,占百分之7;
(6)玩弄花招的欺骗(扑克的骗人赌博),占百分之8;
(7)其他,占百分之15。
统计中不包括的其他犯罪
在苏联关于犯罪方面除上述一些基本统计外,还有不在一般统计之内的补充统计。这些是轻微刑事犯罪——少量的侵占、小规模的投机、轻微的不良行为等。1976年这些犯罪数达879,265起之多。
另外,由28万个同志审判会审理的一百万各种案件,也不包括在统计之内。
如果我们上面所发表的第一表里加上以上两个范畴的案件,苏联1976年的重罪和轻罪的总计达2,660,425起。其次应指出的是,这些犯罪数字,仅仅是指判处徒刑的犯罪,不包括没有付诸审判的犯罪数(那无疑是相当多的数字)。
《第二表》
囚徒数的统计(1977年1月1日现在)
犯罪的种类 执行刑中的囚徒数 百分比
1.不良行为 354,723 22.0
2.侵犯人身罪 322,475 20.0
3.侵害国家财产罪 257,980 16.0
4.侵犯个人财产罪 257,980 16.0
5.交通犯罪 96,742 6.0
6.经济上的犯罪 80,618 5.0
7.妨害管理秩序罪 64,495 4.0
8.职务上的犯罪 64,495 4.0
9.妨害审判活动的犯罪 24,185 1.5
10.其他 88,685 5.5
合计 1,612,375 100%
在国民经济建设场强制劳动刑 495,711
总计 2,108,089
如果从以上数字中,只拿出苏联政权新规定的犯罪,如侵害国家财产罪、经济上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妨害管理秩序的犯罪等来看,囚徒至少有三分之一是由苏联政权性质所规定的犯罪。这些犯罪在正常的,开放的社会中几乎不可能有的。在劳改设施中的囚徒人数1977年初政治犯有10,358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犯罪,没有根据国事罪有关刑法条文被判罪。在第二表中的政治犯被包括在妨害管理秩序罪及其他罪之中。
结论,在苏联和美国的囚徒总数是可以比较的。美国联邦及州监狱中囚有263,000人,在其他地方监狱和短期收容的还有140,000人,总计囚徒人数约为40万人,居民每一千人中有1.8人。在苏联,包括在国民经济建设场执行强制劳动的囚徒数共为170万人,居民每一千人有6.6人(根据1977年2月8日的法律被释放者除外)。当然,这170万中不包括被强制收容的1500多万人,但只是这一数字也已超过美国囚徒占居民平均数的3.5倍还多。
(摘译自日本《苏联问题》,1979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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