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研究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研究
A Study of the Compensation Issue in Disputes of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 Contracts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
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即使货物并非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所有,货物所有人也不得依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并且,在此情形下,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为损害赔偿请求时,承运人也不得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与货物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当承运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货物所有人得以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承运人的某些行为,往往既可以充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充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承运人故意窃取、截留、挪用所运输的货物的行为,一方面违反了货物运输合同上的妥善保管义务,构成了违约,另一方面又侵犯了货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这时候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托运人或收货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承运人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则需承运人有过错,并且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受损害的一方有选择权。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受领货物、从承运人的工具上却载货物时,欠缺起码的注意,野蛮装却,造成运输工具受损的情形。承运人既可以收货人违反货物运输合同上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为由,请求收货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收货人因其过错而侵害自己的财产为由,请求收货人承担侵权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虽然受损害的一方有按照有利原则选择一种责任方式来请求加害方承担责任的权利,但是他也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而不能要求加害方同时承担两种责任。加害方承担其中一种责任后,另一种责任当然消灭。
三、关于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归责原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归责原则基本上都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相对应的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要求侵害人对损害须有故意或过失,即过错才负责任。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有些运输部门对货物本身的原因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作了细分,便于托运人和承运人确定责任范围。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承担的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1.继续履行。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如果违约,一般可以此来承担违约责任。如承运人尚未将货物运抵约定车站,即停下来不再运输,托运人就可以要求其继续完成运输任务。
2.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托运人托运一批易碎物品,而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减震、防震措施,这时托运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正,或者请求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既可以是在发生损失之前进行,也可以是在发生部分损失之后进行,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中运用最广的一种,比如承运人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误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者误交收货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免费运至合同约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如果因此而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第二,逾期运到的责任。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应向收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承运人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因没有按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也属违约,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向收货人支付运费5%至20%,的违约金。第三,货物灭失、短少的责任。从承运货物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四,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的责任。承运人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或者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或者调拨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或者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车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50元。
(三)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免除:
铁路承运人的免除责任,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法》第311条。
第一,不可杭力。例如,发生洪涝、泥石流等灾害,冲毁铁路线路,导致铁路运输企业不能按期将货物运至目的站,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逾期违约责任。根据产生客观情况的条件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因素,一类是社会的因素。不管是哪种因素,都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包裹、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引起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货物本身具有易腐性、挥发性、锈蚀性、危险性、热变性等,因货物这些自然属性而影响货物质量的,承运人可以免责。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是指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货物数量、重量的减少导致货物损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符合运输合同特征的。
第三,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运入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过错也包括托运人派遣的押运人员的过错。因为钾运人员是受托运人委托的、对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果钾运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当然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只要不是上述免责范围内发生的货物损坏,承运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应有承运人举证,承运人不能证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情形存在,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12条和第61条的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实戏中这是较重的一种责任,因此,从各国立法来看,一般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完全赔偿原则。这是因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运输义务种类多、范围广,而所运输的货物的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别。一旦出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如果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则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并且也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运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未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未保价或未声明金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按货物的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既不包括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此所受到有可得利益的损失,也不能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一般地,应当以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价格计算。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或者在办理托运时声明货物金额并交付了有关附加费的,当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承运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但以保价金额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为限。这就是铁路货物运输中的限额赔偿规定。所谓限额赔偿,根据《铁路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货物的毁损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而应当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全部损害负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这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也可以承运人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