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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 期刊名称:《法学》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朱双庆
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 “代
  【摘要】CEO法律地位 权利与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

The legal status of a CEO
  合肥工业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这样,公司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就可能存在信息传递时间滞后性和沟通障碍,从而影响了经理层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公司开始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例如:CEO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之一。CEO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让渡到原有经营层手中,从而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 CEO的盛行始于美国。在CEO之下,还有COO(首席运营官)、CTO(首席技术官)、CLO(首席法务官)、CFO(首席财务官)等等。这些称谓逐渐成为国际上惯用的对大公司高层人员的称谓。设立CEO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公司管理方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这一职位。 CEO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一些网络公司中,但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后来,海尔的张瑞敏、春兰的陶建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改称CEO。这时候CEO在传统大公司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没有规定CEO,那么公司CEO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公司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有哪些?本土公司设置CEO是否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CEO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什么关系?本文拟就上述几个涉及公司CEO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二、公司CEO的概念

  为了准确理解CEO的含义,笔者在此把CEO与我国经理和董事长分别进行比较,然后得出CEO的概念。

  (一)CEO与我国公司经理的比较

  二者在词源上有着区别:CEO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通常译为首席执行官,而我国公司经理的英文翻译是Manager。[1]

  二者在职权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英美等国家,在公众持股公司中,投资者极少直接参与管理事务。相反,决策通常是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一群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作出的。一个CEO通常作为主要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2]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 《示范性CEO职位说明》中更具体地规定了CEO的职权如下: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人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鼓励在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群体的积极、道德的工作氛围;3.为公司制订能够创造股东价值的长期战略与远景,并推荐给董事会;4.制订能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并推荐给董事会;5.确保公司日常事务得到恰当管理;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7.确保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值不断提高;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的竞争地位;9.确保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效的管理队伍,并有一个积极的管理队伍发展、换届计划;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CEO职位的继任计划;11.制订并监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实施;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3]在我国,长虹设置CEO的职权也是负责监督落实董事会通过的各项经营决策。[4]由此可见,CEO的权利与我国公司经理的权利基本类似[5],基本限定在业务执行范围内,但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6],如: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等已让渡到CEO手中;并且CEO与经理的上述不同能使CEO参加董事会决策,并负责监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

  (二)CEO与公司董事长的比较

  CEO与公司董事长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美国,CEO常常但并不总是被任命为董事长[7],但在英国公司中标准作法已经是分开CEO和董事长。[8]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策略的宏观管理,而作为总裁的CEO则负责公司经营具体事务的微观管理。[9]CEO由董事长领导下的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另外,一家公司通常只有一位CEO,然而并不仅仅限于一位,例如:著名的SAP公司就有两名CEO[10],但公司只能设董事长一人。美国没有 “法人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一说,但公司总裁(CEO)在许多方面行使我国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能[11],如: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代表公司签定合同和各种文件等。

  由此可见,公司CEO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我国公司董事会与董事长的部分职权。根据国内外公司CEO的设立目的及职能,笔者认为:CEO负责直接参加 (而不是仅仅参与)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也是他推动该决策的进行,也是他采取必要步骤来监督实施该决策。

  三、公司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从国内外情况看,CEO的权利与义务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书具体订立。CEO对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而且他自己也对董事会最终负责;CEO是职业经理人;因为CEO对公司的成功与失败负最终责任,所以他(而且相当可能地只有他)可以对公司是否进行生意上的激进改变做出最终决定。[12]笔者认为,公司CEO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CEO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其应该是公司与董事会的职业 “代理人”,因为:公司与董事会并无生命形体存在,它的法律行为可以通过CEO等来实现,CEO应该在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CEO对第三人(包括本公司员工)的职务活动是以公司与董事会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在上述范围内CEO的职务活动后果也由公司与董事会承担,其地位就是职业“代理人”。还需指出,一些公司还授予特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特定的明示代理权,或以模糊语句授予较高阶的高级管理人员更为广泛的权利,允许其有默示代理权[13](毫无疑问,这里的“较高阶的高级管理人员”当然包括CEO)。

  基于CEO职业 “代理人”的地位,结合设立CEO的目的及职能,一般说来,公司CEO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董事会会议决策。

  2.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财务预算方案,把他推荐给董事会。[14]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代表公司签定合同和各种文件。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9.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基于CEO职业 “代理人”的地位,结合设立CEO的目的及职能,一般说来,公司CEO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列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致力于公司的长远规划,专注于公司的核心事业,将精力投入新产品开发,以及开发新的市场。

  6.广泛与股东、董事会、客户、员工及媒体联系,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7.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约定的其他义务。

  应该说,公司CEO的权利是相当大的。需要指出,根据扩大职权与加强监督相一致、相平衡的原则,在扩大公司CEO职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对公司CEO职权的监督,以防止其滥用职权,从而产生 “内部人控制”的风险。[15]在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CEO权利也遭到了削弱。[16]

  四、本土公司设置CEO的法律障碍及救济

  从国外情况看,在不与公司法冲突的前提下,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决议设置CEO。一般地说,在一些大公司,并且股权相对分散,对于经营能力强的经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可行性可以授予他原经理的职权和部分董事会的职权,即经理变成CEO,这是因为:大公司的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传递时间滞后性和沟通障碍的问题;而经营能力强的经理有能力胜任CEO的职责,从而来弥补该问题;同时股权相对分散也使监督CEO变得可行。

  有学者认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将总经理的职位译为CEO。[17]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前文已分析了:CEO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总经理的职位译为CEO。现在问题在于:我国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CEO,但目前有些本土公司却设置了CEO的职位,对此该如何看待呢?笔者认为: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主体,而商主体采法定主义原则,这也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法定的[18],即不能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织机构模式;另外,《公司法》46条、第112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第114 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长的职权,这些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尽管《公司法》50条、第119条规定了公司经理享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并不能突破强制性规范——给经理授予原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如: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等)和原董事长手中的一些职权 (如: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前文已说明了“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等”正是CEO的职权,由此可见,取消经理并改设CEO与现行的 《公司法》有冲突 (换言之,目前本土公司设置CEO存在着法律障碍)。但是,前文已说明了设置CEO的背景与作用,即: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同时公司治理结构要允许创新[19],因此笔者建议: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这可以使实践中CEO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实践需要。

  五、公司CEO与 《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关系

  根据 《公司法》,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是采用三架马车制,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主要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有关人员 (包括董事与经理)的行为。

  在英、美等国,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用CEO等高级管理人员 (Officer)负责具体经营,并监督他们的经营活动;特别是,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对执行董事和CEO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实践中已设立CEO的本土公司,其治理结构模式也是三架马车制,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CEO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主要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有关人员 (包括董事与CEO)的行为,这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相似。

  但是,在设立CEO的本土公司中,其治理结构模式不同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在于:

  1.前者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小董事会的概念,即后者董事会与董事长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与检查的权利让渡到CEO手中;而后者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大董事会的概念。

  2.前者法人治理结构中,以CEO取代了后者的经理,并且CEO的权利义务多于经理的权利义务,其承担了经理的职责和董事会与董事长的部分职责,其主要职能是参加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经营决策。

  3.前者设立CEO是一种国际通用的股权相对分散的跨国大企业集团的管理方式,是对后者进行组织框架上的创新,便于明晰企业发展战略、有效利用企业资源、提高决策速度、强化内部组织协调能力;而后者既适用于大公司,更适用于中、小公司。

  六、结束语

  在公司中设立CEO,这是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创新;在该治理结构中,CEO享有经理的权利和董事会、董事长的部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经理的法律地位更重要一些;在该治理结构中,为了防止 “内部人控制”问题,CEO要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并受到监事会监督。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 “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关规定,以便确立 “股东会——董事会 (经理)——监事会”与“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两种公司法人治理模式,从而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政法系)

  (任编辑:谢青)
  【注释】
[1]参见《公司法》(中英文对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3]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和董事的业绩评估》,附录—B,载于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4]《长虹CEO倪润峰纵论“百年长虹”》。From: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2月19日11:36,新浪财经。
[5]我国公司经理的职权参见《公司法》50条、第119条
[6]我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参见《公司法》46条、第112条
[7]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269.
[8](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6页。
[9]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10]戴维·科克帕特里克:《电子商务软件之战》,《财富(中文版)》1999年4/5月第13期。
[11]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括号内容系笔者所加。
[12]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323.
[13]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至395页。
[14]由于公司董事会对CEO的信任,因此CEO的推荐方案往往能够成功。
[15]朱双庆:《公司经理职权的扩大与监督》,载于《光明日报》2001年11月6日B2版。
[16]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324.
[17]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18]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至6页。
[19]在2001年11月由教育部高教司和科技司联合主办的《商法》课程骨干教师培训班上,笔者曾向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教授提问过,目前中国公司CEO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由于时间关系,当时江平教授没有具体分析,但他表示对公司的制度创新要予以宽容。该观点给笔者很大启示,在此引用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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