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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转让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论提单的转让

朱德治
天津海事法院
提单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提单代表货物。转让提单实际就是转让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然而,提单的转让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它与票据的转让性质不同,因此在转让中也会影响物权效力的行使。本文试从提单的属性,分析探讨提单转让的条件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物权效力,从而进一步认识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

  一、提单具备的属性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以看出,提单的职能作用之一,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只要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不言而喻,也就取得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提单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转让提单来转让货物所有权和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不难得出,提单既具有物权属性,又具有可转让性。提单的两个属性是相互结合而以物权效力为前提的,倘若提单丧失物权凭证作用,那么转让就毫无意义。

  (一)提单的物权属性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1.托运人通过背书转让提单来达到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目的,使托运人不用提取实际货物就可以收回货款;2.提单的收货人不用等待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时,就可以取得货物所有权,并随时可以处置货物;3.收货人在取得提单后,待船舶到达目的港时,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4.收货人取得提单后,可以行使处分权;5.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将提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当抵押人不能偿付贷款时,银行可以处置提单或提单项下货物来索回贷款;6.托运人在办理跟单托收时,可以用提单在银行押汇或买汇。而银行放款取得提单后,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银行可以通过质押提单索回贷款或票款。

  (二)提单的可转让性

  提单转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出让人经过提单背书,在交付货物之前,将提单转移给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提单可以多次转让,实际收货人也就是最后的提单受让人,转让提单也就转移了货物所有权。提单转让,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资金融通起到积极作用。提单作为一种单据,它的转让与汇票的转让有相同点,也有区别处。相同点:1.转让的作用相同。提单转让,可以使出让人及时收回货款。汇票转让,使持票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兑现,取得款额;2.转让的目的相同。提单转让即转移了提单项下物权。汇票转让即转移了汇票记载的债权;3.转让的时间限制相同。提单转让必须是在货物运抵卸货港之前,即收货人尚未收到货物时。汇票转让必须是出票人出票后,和付款人偿付款项之前;4.转让的方式相同。提单转让,有的需要背书,有的无需背书就可转让。汇票转让,不一定必须经过背书,如来人抬头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5.提单和汇票在转让过程中,都可以作为抵押品抵押,抵押人通过对提单或汇票的抵押取得抵押权人的贷款。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转让的条件不同。提单转让,限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种。而记名提单托运人不能转让。汇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除非排除其可转让性。如把汇票作为质押物,向托收银行申请贷款时,则此汇票不能转让;2.受让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提单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即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取得一个非法所得提单在其背书转让后,善意受让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所有权,也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而汇票的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背书人。即使前手背书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汇票,而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3.转让的结果不同。提单背书转让后,当受让人未付货款,而又未实际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出让人可以主张停运,并通过停运手续控制货物。而汇票转让后,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因为出票人对开出的汇票要承担风险。

  二、提单转让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不是任何提单都可以转让的。只有符合转让条件的提单才具有流通性。笔者认为,在海运实务中,提单转让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载明内容确定提单可否转让

  可转让的提单,一类是不记名提单。就是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具体写明任何收货人,这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无论任何人只要持有这种提单,就可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另一类,是指示提单。这种提单是按收货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即在收货人一栏内记载着“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经提单持有人背书后可以转让。而记名提单是在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有收货人姓名,是以记名人为收货人。在承运人放货时,交给提单持有人与所记姓名相符的收货人。这种提单不能转让,但除非指定的收货人背书。

  (二)可背书转让的提单必须经过背书方式后才能转让

  可背书转让的提单是指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后才可转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由交货指示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或指示的收货人姓名,才可转让。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不作这种背书字样的提单,不可以转让。

  (三)提单的转让时间是受限制的

  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和装船,并签发提单后,就可以开始转让。货物在运输中,只要尚未到达卸货港,提单的转让就不停止。但是,货物抵卸货港,承运人开始交付货物,提单就不能再转让。这是因为,承运人在卸货港,根据一份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其他几份提单就失去物权凭证作用,再转让失去意义。同时,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提单持有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卸船后,将会被当作无主货处理。

  (四)提单转让必须将提单上载明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背面条款明确载明承运人和托运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同时,还约束提单关系人,如提单持有人、收货人或受让人等。因此,提单转让不仅仅是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且也是提单所记载的权利与义务的转让。提单受让人同样按照提单内容,享有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单的物权作用与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一体,两者不可分割。

  (五)从出让人的意图来决定提单转让是否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让

  一般情况下,提单转让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又不完全是这样。还要从出让人的动机和行为上分析。若出让人的动机是通过转让提单来达到转移货物,取得货款的目的,那么提单转让,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反之,出让人的意图是把提单交给银行,作为抵押物达到贷款的目的或者把提单交给卸货港货运代理人,达到代提货物的目的。那么,虽然提单转让,而货物所有权并不产生转让的效果。

  上述提单转让的条件是从总的方面阐述的。但因提单种类不同,转让的条件也各有所异。笔者以为,提单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转让。

  三、提单转让的方式

  在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中,托运人和受运人都可以进行提单转让。前者是在托运人交单时转让,后者是通过背书交单转让,但它们转让方式是不同的。不记名提单,在目的港卸货时,承运人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转让无需背书,只见单不见人。这种转让风险较大。倘若提单流转途中,失落或被窃,任何人持有都可以将货取走。

  指示提单,由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背书,提单才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只背书自己姓名的叫空白背书。这种提单只要合法持有就可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背书指定收货人姓名的叫记名背书。背书人可以是托运人,或收货人,或银行。只要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提单就可以转让。

  记名提单,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卖方)要求,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中证明具体收货人姓名的提单。货物的交付一定按照指定的收货人进行,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因此,托运人(卖方)不能再将这种提单随意转让但是,被指定的收货人可以背书后转让。这些提单的转让方式是有区别的。首先,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不同。不记名提单可以多次转让,谁持有提单谁享有货物所有权。指示提单只有背书后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提单必须记名人背书才可转让,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其次,从背书作用看,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无论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均可转让,记名提单只有指定收货人背书后才可转让。

  四、提单转让中的责任界定

  由于提单是确立提单关系人法律地位,明确权利、义务的合同证明。因此,提单转让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依据提单条款内容。

  提单转让主要涉及到出让人和受让人。出让人包括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受让人包括收货人或第二出让人。

  出让人是提单转让的主体,通过转让这一法律事实,改变了受提单约束的主体资格,排除出让人的法律责任,出现了新法律关系。倘若出让人持有的提单是非法所得,而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以此对抗真正货物所有人。那么出让人的欺诈行为应该受到追索或起诉。

  出让人为融资贷款,将提单作为担保而背书转让的,受让银行在未实际占有货物之前,对提单载明的条款是不负责任的,仍由出让人承担责任。倘若受让银行接收收货人因不能结汇赎单而背书转让的提单后,应该自担风险,同时要履行提单上的义务。

  提单转让与汇票转让的责任界限是不同的。因为汇票本身是有价证券,经背书后可多次转让,但所有背书人均负连带责任而提单则不同,其一经合法手续转让后,出让人(背书人)不负连带责任,最后的受让人只能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所以提单的出让人尽管背书转让给受让人,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提单转让的物权效力

  在特定情况下,尽管出现提单转让,而货物所有权并非转移,受让人并未享有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抵押转让的提单

  提单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以合法持有的提单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保证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合同。抵押人多数是收货人;抵押权人多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单作为抵押物,一般情况下由抵押权人占有,对提单享有质押权。但是,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这种提单与提单项下货物相分离的状况,使作为抵押物的提单丧失物权效力。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提单项下货物作为清偿标的物,抵押权人可以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货运代理人持有的提单

  在提单正面通知人一栏内所记名的人,往往是提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即受收货人委托,在港口办理接交和代运货物的货运代理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收货人向代理人提供正本提单等有关单证和资料,代理人成为合法提单持有人此时提单虽然发生转让,但提单项下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仍然属于收货人所有。这是因为:1.提单持有人受收货人委托,为收货人办理提货和转运事宜,并收取代理的转运费用;2.收货人将提单交付给代理人的真正意图并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而是委托其提取货物。因此,在卸货港货运代理人尽管合法持有提单,但并不产生物权效力。

  (三)非法持有的提单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提单转让的物权效力。提单通过合法手续转让和取得,就发生物权效力。非法转让或取得,就失去物权效力。例如,提单遗失或被窃后,使提单与提单项一下货物具有的同一效力失去作用,真正的货物所有人虽然占有货物,却失去物权凭证。笔者以为,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进行追偿。又例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影印件提取货物后,又将提单背书转让给善意受让人。此时,受让人持有的提单失去物权效力,成为一纸空文。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追偿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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