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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浅谈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

丁建军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主要民事责任形式之一。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法的特色之一,也是切合我国国情、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审判实践中适用(尤其是单独适用)赔礼道歉的案件并不多。即使有一些案件适用这一责任形式,往往因适用方法的不当或不规范而难以取得较好的适用效果。

  因此进行一定形式探索,以便正确运用这一责任形式,对于及时解决纠纷、钝化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审判工作的发展有现实意义。

  一、赔礼道歉责任的特点

  1.赔礼道歉是一种人身性的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赔礼道歉具有这一特点,使其在判决后往往难以强制执行,既影响判决的严肃性又收不到预期的执行效果。

  2.赔礼道歉的过错方往往是在民事行为中实施了无理同时也是无礼的行为,基于这一点,过错方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向另一方承认错误,承认无理及失礼,(在有些情况下还包含有认罪的成份),以乞求另一方的谅解,所以赔礼道歉是过错方从伦理道德方面真诚地承认自己错误以及从法律上承认自己有罪。而另一方因为讨回了公理,找回了礼节,以及从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从而心理获得了平衡。这是赔礼道歉责任的特点决定的,这是-种心理上、道德上、精神上的给付而非物质上的。

  3.赔礼道歉既是过错方向受害方承担的一种个人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向社会公德承担的一种社会民事责任。对于一些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他人利益的过错方来讲,赔礼道歉不仅是向受害人承认无理,同时也是对其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检讨。在社会上的其他人看来,过错方承担责任是其对社会公德破坏行为的一种反省,是对其他遵守公德人承担一种安慰和鼓励责任,对他人有教育意义。

  4.它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由于赔礼道歉是一种精神上的责任,使它不同于其它的具有实际上的物质履行意义的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中除此之外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条文,可见赔礼道歉仅适用于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侵权案件中。在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适用。

  5.适用上有一定的格式要求。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应当在判决中叙明。这两条法律规定是对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在适用格式上的要求和限制,既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时要在判决书中裁明,这里的判决,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广义的法律文书,即包括判决书和调解书在内的用于解决诉讼实体问题的法律文书,而不仅指判决书。

  二、赔礼道歉责任形式在操作中的规范性问题探讨

  赔礼道歉既然是一种可以独立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时法律又有一定的格式限制,在适用中就应该按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发挥出此种民事责任的既定作用。

  1.规范适用的格式。在单独或合并适用赔礼道歉责任形式时应在法律文书中裁明。其中过错方书面道歉的,道歉书应入卷。这既是严格依法办事,也是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客观要件。没有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一方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形式的,即使一方口头向另一方道歉也不应认定为道歉方是承担了此种责任形式。因为赔礼道歉是一种法律责任,既然一方需要承担这种责任就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执行的必要依据。庭审中一方口头的道歉应看作是道德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责任。道德上的责任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上升为法律责任。

  2.规范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此种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即只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或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才可要求赔礼道歉。在其他种类的侵权中,如侵害健康权、侵害财产所有权等案件中,过错方即使是主动赔礼道歉,这种赔礼道歉应视为道德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责任。在这些类型案件中,法律责任应是具有实际履行意义的责任形式。这两类诉讼在请求上是有区别的。前者所请求的主要是精神的给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附有表现为要求以金钱为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还附有其他实质意义上的请求(精神给付请求和实质给付请求)给付合并,而非此类诉讼请求中包含实质给付请求。而后一类侵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实质上的物质给付。

  3.对于某些严重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可以判决过错方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往往被掌握在调解中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适用,判决适用的极少。一方面是因为此种责任形式不便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是没有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依据。但在某些案件侮辱、诽谤等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判决适用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在这类案件中适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入卷。致歉书上由过错方签名或盖章。在这类案件中尤其是调解结案的诲辱、诽谤等自诉案件中,过错方的赔礼道歉就带有认罪的性质,以乞求对方谅解。而且在这类案件中,如果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同时适用,以书面形式公开致歉甚至强制致歉,也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教育当事人及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德一定效果。

  三、执行中的几点建议

  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方式结案时,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尽释前嫌,从而既有利于迅速调解结案,也有利于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在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时应当提倡。通过对过错方公开执行,也可以扩大办案效果,教育和影响群众,维护社会公德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是在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赔礼道歉尽可能在双方接受的情况下适用并载明于司法文书中,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此种责任形式的作用,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2.对一些案件可以公开执行。如纠纷在双方当事人所在地造成了一定影响,需要给一方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受害方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形式进行,在过错方口头致歉的案件中可以公告载有致歉内容的法律文书,以书面致歉的可以公告致歉书。

  3.在某些严重侵权的案件中,如构成侮辱、诽谤犯罪的,或虽不构成犯罪但是造成影响极大的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执行。比如某作者报道失实,在多家报刊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在这类案件中,除被害人不要求公开致歉,人民法院应当裁判其公开致歉。

  4.对于应当赔礼道歉而拒不赔礼道歉或应公开致歉而拒不公开致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方法可以是(1)对应当致歉或应公开致歉的过错方进行处罚;(2)强行将其致歉书或者有致歉内容的司法文书予以公告;(3)对妨碍公告的当事人予以处罚。

  公开执行尤其是强制执行要适当把握执行的力度,防止校枉过正。即应以过错方造成的侵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为限公开执行赔礼道歉,防止对过错方人格侮辱及其它过激行为,否则将产生不利的后果,反而有违赔礼道歉的初衷。
  【注释】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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