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法律规定
-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法律规定
张典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一、域名注册与域名注册的规范域名(Domain Name)是互联网络上用来区别用户的字母与数字串。国际互联网络系统的顶级域名(Top Level Domains,简称TLDs)分为两类,一是类别域名,如“.com(工商类)”、“.net(网络服务类)”、“.org(组织类)”等;一类是国家顶级域名(nTLDs),如“.cn(中国)”、“.us(美国)”。标志公司或者单位的域名,列在顶级域名之前,是二级域名(SLDs),如www.wipo.in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有的甚至在二级域名前,成为三级域名www.peopledai.ly.com.cn(人民日报的域名)。
在互联网上,人们键入域名就可以访问域名持有人的主页,获得有关其产品、服务的信息。随着网络商业的迅速发展,域名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重要,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配套、管理上的疏漏以及认识上的滞后、中国不少企业的域名在互联网上频频遭抢注,有的抢注行为甚至侵犯了中国企业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在国外,域名抢注事件也很多,连白宮(whitehouse)也被人抢注为从事色情活动的域名。由于域名是一个较新的事物,在这方面仍是无法可依,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此的规范较少,商标、企业名称持有人遇到抢注行为后感到不知所措,有的甚至花高价买回别人抢注的域名。
为了促进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管理互联网络域名,保护在先的合法权利,必须规范域名注册行为。1997年5月150多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代表在日内瓦签署了《Internet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指出:“通用顶级域名中的一个二级域名,如果是相同或者类似于那种在国际上知名且存在着可被证明的知识产权的字母数字串,那么该数字串只能由那种可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或使用,或只能由该所有人授权后持有或使用”,体现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中国也于1997年5月30日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命名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这些规范对于商标权人和企业名称持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制止域名抢注行为对在先知识产权的侵害起了积极作用。
二、中国的域名注册管理及注册程序
(一)域名的管理机制及命名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中国在互联网正式注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前者分为六类,分别是.AC(科研机构)、.COM(工商、金融企业)、.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NET(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CN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非盈利组织)。行政区域名有34个,域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前两个字汉语拼音的声母组成,但有些例外,如HE(河北)、HA(河南)、HI(海南)、HK(香港)、M0(澳门)、SN(陕西)。三级域名由字母、数字与连接符(一)组成,各级域名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3.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4.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5.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域名的申请
申请域名注册应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但是,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根据单位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例如,工商企业应在COM下注册,不得申请GOV的二级域名。
申请在中国境内域名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2.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3.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在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利益;申请人应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三)域名的注册及变动
域名管理单位按照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在收到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对于合格的申请域名管理单位予以批准,并发给域名注册证。
注册的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不允许转让或者买卖。
三、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定及评析
域名与商标相似,但不相同。相似的地方表现在二者均可以标识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宣传持有人的产品或者服务,一般情况下一个组织注册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是一致的。但二者更多的地方是不同的。首先,在商标法上,相同的文字、数字商标可以由不同企业使用于不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长城”商标可以由几家不同的企业分别注册服装类商品、电器类商品、饭店上,而域名实行“一名一位”,在同一个域级下(如在.CN下)不存在两个GREA.TWALL.CN。同时,商标法上,对于同已有的商标近似的申请会被驳回,而在域名中只要稍微变换一下字母、数字或者连接符,尽管与已有的域名相似,仍可以注册,如果有人先注册了BB—B.COM,他人仍可以用B—BB.COM申请注册域名。由于商标与域名既有类似的地方但又不完全相同,同时由于域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未得到明示,商标与域名在实践中一旦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变成了难题。
为了维护企业名称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利用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特别是制止抢注驰名商标后倒卖渔利的现象,《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减少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的冲突,并对冲突的处理作了规范:1.域名注册中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2.域名注册申请人应说明选定域名的理由和用途,申请人名称应与有关证明文件一致,并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3.申请人应保证其选定的域名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保证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4.不受理域名预留;5.域名不得转让或者买卖,注册域名实行年检。
应该说,上述规定还是较好地解决了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的冲突。目前,在CNNIC管理的中国互联网络上抢注别人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的现象已非常少了。对于出现了抢注情形的,商标所有人也依法提起诉讼,最近科龙电器因商标被永安制药抢注为域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办法》的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科龙的胜诉希望是非常大的。
但是,《办法》的规定也有待改进之处。
首先,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工商部门查询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冲突、是否侵犯了第三者的权益(第23条)。据了解,这也是各国通例。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负有审查义务,不能保证防患于未然。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扩大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厂商将涉足互联网络。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使用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商标”,那么,对于抢注外国知名企业的名称、商标,如何处理,不无争议。
其次,本办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的顶级域名为.CN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只要备案即可。而实践中,正是发生在顶级域名不是.CN上的域名抢注事件比较多,前述香港公司多是美国的国际互联网络中心顶级域名为.COM上抢注的。
最后,根据本《办法》,有些情况下,域名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应由何人持有域名无法作出判断。我国知名厂商企业名称及驰名商标在注册域名时要用字母,可以是汉语拼音,也可能是英文,由于英语与汉语在词形与语调方面的差别,不少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从汉字字形上看区别非常明显,但是其拼音或者英文会是同一的,如果有人先注册了一个名为昌宏的工商企业,再去注册域名,就是CHANGHONG了,这与长虹的拼音一致,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该组织就拥有这一域名,而长虹根本提不出异议,照此类推,所有域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制止恶意抢注或者减少其不良影响?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根据前述《Internet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要求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管理委员会撤销抢注的域名。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转让或者低价转让域名,对于抢注者要求高价回赎的,拥有该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企业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可在自己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上加上能够 区别于抢注的域名但又不影响企业商标或者名称整体形象的新的字符、数字或者连接符。如可在商标前加上CHINA、商标中加上“一”或其他符号。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
【注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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