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论几种技术合同的相互区别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论几种技术合同的相互区别

程永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后者采取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的方式,前者则采取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因此,合作开发合同大多产生于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之间,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存在于生产部门与科研单位之间。

  第二,成果分享的原则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或按份享有;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则是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第三,风险负担的原则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开发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的开发风险则一般依合同约定由一方承担或由双方分担。

  第四,合作开发合同的期限往往比委托开发合同的期限长合作开发合同有时可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研单位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委托开发合同则通常表现为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短期的一次性技术交易行为。


  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都属于技术合同,但二者有着根本区别。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5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可见,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有以下区别: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是“未知的”技术;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是“已知的”即现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涉及技术成果权属的分享;而技术转让合同则涉及技术成果权属的转移。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特殊的风险承担原则;而技术转让合同由于是已知技术成果的转让,一般不存在风险责任问题。

  三、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在于,技术开发合同以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新的技术方案为目标,是科学技术的创新的探索,完成的是可供实施的技术成果。而技术咨询合同是就科技决策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是反复运用所掌握和储备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提供决策服务,是社会化的科学劳动,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可供参考、选择的建议和意见。

  判别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难点在于咨询方提供的咨询成果在什么情况下可被视为“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在实践中常常有这种情况:新产品研制单位委托某专业研究机构就其新产品的设计方案给予可行性论证,而研究部门在进行这部分咨询工作中常常对原设计方案加以修改,甚至提出重新设计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权利归属争议,委托方一般坚持认为双方的关系是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成果是自己独立开发,当然归己所有,因为当初双方订合同的目的很清楚,是“技术咨询”。而咨询方则坚持认为,虽然形式上是咨询或开始的时候是为了咨询,但实质上或后来的发展却是参与了新的设计,如果没有双方共同的创造性研究,一方独立搞是不会成功的。因此,双方关系应视为合作开发,成果归双方共有。

  在区别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时,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45条第1款中的两个关键词组可作为判别二者的标准。该条例第1款条文规定:“技术合同法30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其中的两个关键词组是“参与研究开发,包括……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和“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这两个关键词组作为两条标准共同把关、缺一不可,就可以把咨询合同与开发合同区别开来。前面一条标准的着眼点是要看咨询方从事的这些工作是否是双方协商约定的,这就意味着,即使咨询方参与了开发工作,但如果这种开发工作并没有取得委托方的同意,那也不能视为与委托方有合作开发合同关系。

  四、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的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通常被人们不加区分地统称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其原因在于,两者都属于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经验或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合同。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

  第一,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从这个定义上看,技术咨询合同中的顾问方只是一个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的受托人,其本身并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科技工作。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方则要负责进行合同约定的具体的专业科技工作,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还往往要运用上述知识和经验达到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目的。

  第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存在当事人义务人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的区别。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顾问方只负责向委托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并可供决策参考的咨询报告,但不承担决策的风险。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服务方提供的是一种现成的合同履行结果,这一工作成果是唯一的,对委托方来说不存在选择的余地,在此无须区分决策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界限。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完全可以参照“产品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加重服务方的义务和责任。例如,由于技术服务方所提供的“瑕疵”的工作成果,而导致委托方的财产损失时,服务方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五、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都是具有某种专业技术知识科技人员,就进行一定的科技工作而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委托方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方,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方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具有相近的内容。但两者有以下主要区别:

  第一,技术开发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存在于有一定风险探索未知的领域之中,在工作特点上具有比较复杂的研究开发的性质;而技术服务工作则通常表现为科技人员在其熟悉的专业范围内对自己现有知识、技术、经验、信息的重复运用。因此,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带有比较简单的技术传授和技术协助的性质。

  第二,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是要创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发明、发现和其他技术成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通常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及分享条款;而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目的仅仅是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某些一般技术问题,通常不把完成新的科技成果作为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无需就有关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分享问题订立合同条款。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是探索未知的创造性工作,由于它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序的不确定性,因此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得在合同中约定因发生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风险责任;然而,象工艺编制、理化及生物测试和分析、产品及材料鉴定、情报收集、检索和整理等技术服务工作,其工作的具体过程和成果都是为专业科技人员所熟谂的,其间不存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因此,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划分问题。换言之,技术开发合同中特有的技术风险不能成为导致技术服务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原因,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亦无需就风险责任问题订立专门条款。

  第四,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大都是能够形成一定程序上的专有权的技术,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则大都属于不能申请专利或无需加以保密的一般技术(或称公有技术)。因此,在技术服务领域内,通常不发生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行为。通过技术服务传递的技术知识,包括解决技术问题完成的技术方案一般不涉及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属,应视同公共科技情报,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是具有技术创新高度和水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方案,而技术服务合同在解决技术问题后提交的工作成果,只是其有一定难度,但尚未达到技术创新高度的现有技术知识的反复运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提供的技术情报和工作成果,属于公共情报的范围,双方可以自由使用。第五,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也经常会附带有技术服务活动,例如: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进行技术指导、产品测试、鉴定及人员培训等。但此类技术服务工作在整个技术开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辅助性的,在整个技术开发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是比较小的。通常可以就这类技术服务工作单独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也可以将它们同技术开发工作一起合订为一项总的技术开发合同。

  六、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

  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存在技术知识在不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且用于被转移的技术知识都是现有的。但两者存在以下的主要区别:

  第一,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技术应当是建立在一定技术权益基础上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技术转让合同通常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四种基本形式;而技术服务合同所转移的技术则是一般的不受专利法保护或不需要加以保密的公有技术,因此,技术服务合同通常可分为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形式。

  第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尤其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大都含有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等代表技术转让合同特色的许可证形式;技术服务合同则是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一般不涉及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内容,而是人们在日常专业技术工作中反复运用的现有技术(或称公有技术),由于此类技术不可能也无必要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专有或以保密方式独占的技术商品,因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无需就合同标的的使用权问题去磋商有关许可证协议的条款或保密条款,而是通过传授、传递技术信息或技术辅助等具体行为去达到向委托方转移、传授技术知识的目的。服务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只要能够得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酬金便如愿以偿,别无后顾之忧。

  第三,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某种特定的现有技术;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则是指技术服务方通过运用一般的专业科学技术知识、经验来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技术转让通常是指相当完整的产品技术和工艺技术的转让;而技术服务往往只同某一具体技术细节或技术难题相关联,或者笼统地表现为对某一类技术知识的传授。

  第五,在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常会附带有一系列技术服务工作。例如,转让方为受让方进行人员培训,设备调试,安装指导产品测试、鉴定等。但这类技术服务工作相对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技术资料、样品的交付等)毕竟是辅助性的和居次要地位。因此,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同时,就这类与技术相关联的技术服务工作单独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也可以将两者合并订立成一项技术转让合同。
  【注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