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区别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离婚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区别
邓卫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一、在解除关系的条件上。离婚案件可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离婚;调解不成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则具有唯一性,只要涉讼查实,就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二、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这一问题最易混淆。具体地讲,在这方面有“四个不同”。一是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虽然都属于共同共有,但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即夫妻离婚和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一般共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则为夫妻共有。二是共有财产的界定范围不同。离婚案件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多种经营的资金和所得的收益,承包责任田和当年收益;当年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提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法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只包括: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三是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不同。就财产共有而言,婚姻法所调整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与其他共同共有一样适用调整一般财产关系的民法通则。四是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同。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夫妻双方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非法同居共有财产则既要根据等分原则,又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还要体现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三、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生活及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该财物所负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它并非一定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延伸至婚前。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中认定的共同债务,只形成于同居期间。
四、在生活困难的帮助上。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对象是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包括因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和虽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的。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经济帮助,对象只是同居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在给付方式上亦有区分。离婚案件的经济帮助方法,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接受帮助一方的困难程度、年龄、健康状况,可分为一次性给付,一年至三年内定期给付,帮助至再婚或死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的经济帮助仅限一次性给付。
五、在死者遗产的继承上。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非法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继承权,只有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才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遗产。
【注释】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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