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发明权和发现权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专利权、发明权和发现权
张用江湖北分校
一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用权。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就某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取得专利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只要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就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首先,专利权人对他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所有权,这是专利权最基本的权利;其次,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权利。如果是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就可以自己的力量实施自己的专利,转让自己的专利产品;第三,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并由此获得专利转让、使用费。
发明权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权利。也许有人会问发明不是可以获得专利权吗?怎么还能获得发明权了这是因为,我国对发明采用双轨制,即采用两种法律保护制度;发明奖励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在权利的性质及内容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这些制度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发明奖励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发明奖励制度就是国家授予发明人发明证书以确认发明人的发明权,同时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归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项发明成果。发明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布专利法承认发明人对该项发明享有专利权。
解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发明奖励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由于发明人不能支配自己的发明成果,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而不给合理补偿,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有些单位为避免该技术被他人利用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便不得不封锁其技术,其结果反而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1984年3月12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保护发明人的专利权。民法通则规定,发明人对其发明,既可申请发明权,也可以申请专利权。从此,在我国发明奖励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同时并存。
发明权人是指申请并获得发明权的人,又称发明人。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发明权的客体是发明,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实用的。这三个条件相当于专利法对发明所要求的三个条件。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受奖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在人身权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及奖章;在财产权方面,发明人有权按规定领取奖金。发明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发明人获得发明证书、奖章及奖金后,应将发明的所有权交给国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发现权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发现人对其发现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规定,发现权的主体即发现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发现权的客体即发现,应具有以下特征:(1)是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2)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意义;(3)是正确可靠的。和发明权一样,发现权主要表现为受奖权,也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在人身权方面,发现人有权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在财产权方面,发现人有权领取奖金。
二
专利权、发明权和发现权是三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理解它们各自含义的同时,还要把握它们的区别:
专利权和发明权的主要区别有:1.客体不同。第一,专利权的客体除了发明外,还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发明权的客体则只有发明。第二,尽管专利权和发明权的客体都有发明,并且两者对发明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也是相似的,但是两者所强调的重点和程度有所不同。发明权更重视发明的实用性,强调发明用于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专利权对发明的实用性要求则不那么严格,更注重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第三,在专利权制度和发明权制度中,发明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按照专利权制度,必须把发明及时间向全社会公开,实行技术的有偿转让。可见,专利权制度中的发明是一种商品,可以在法人或公民间自由流转,根据现行发明权制度,发明人在获得发明权、领取发明证书、奖章和奖金后,必须将发明权的所有权交给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发明权制度中的发明不是商品,发明人无权转让它。2.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或叫独占权、垄断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只有专利权人本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的人才能对专利发明或设计加以利用,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的专利发明或设计。发明权则不是专有权,发明人获得发明权后,必须将发明的所有权交给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而无须经发明人同意。3.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发明权人只可能是一种人,即搞出发明来的那个人或那些人。而专利权人则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雇主或工作单位、专利权的合法受让人。
发现权和发明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不同。发现权和发明权的客体分别是发现和发明,它们的区别有:第一,发现是对自然界及其规律的新认识,如《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对发现的定义是:“对至今没有认识的可以证明是正确的物质世界观象、性质和法则的认识。”《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对发现的定义是……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发现表现的是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属于自然科学范畴。而发明则是技术上的创新,如《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所特有的技术问题。”《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发明属于科学技术范畴,它所表现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举例来说,陈景润在“哥德巴赫猜想”这一数学领域上的重大突破,就属于发现,而不是发明。从哲学上讲,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依赖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因此,发现是发明的基础,发现的成果一经采用,便会起到改造世界的作用。第二,发明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对现有科学技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提供更先进的技术帮助。发现则不能立即应用于生产,只能为进一步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打下理论基础。比如“哥德巴赫猜想”就不能立即付之于实际,应用于生产。2.发现权受《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调整,而发明权受《发明奖励条例》调整。
(作者单位:湖北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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