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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关键词:索赔 交通事故 伤情 物损情况 责任划分
为索赔车辆维修费用,孙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孙先生3600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3月6日,在本市朝阳区一路口处,张先生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先生驾驶的车辆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孙先生与张先生签署《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载明张先生负全部责任,“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空白。当月8日,孙先生将车送修理厂维修,后支付3600元车辆修理费。
2010年3月,孙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3600元车辆修理费。张先生辩称,事发时双方车速均不快,两车相撞非常轻微,孙先生的车没有任何损坏。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张先生已在事发现场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事故中两车均属一般轿车,在质量与体积方面不存在巨大差距,且均为车头受损,两车损失应基本相当。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虽存在空白,但亦不能否定两车在碰撞后未发生损失。结合诉争车辆的维修时间及部位,对孙先生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予以认可。张先生上诉认为涉案车辆没有损坏,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对张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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