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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关键词:乔丹体育 商标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本期,东方法律网以时间顺序,为大家系统梳理乔丹系列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附上庭审视频,方便大家一起学习。
乔丹系列案件始末:
2000年
01. 乔丹体育诞生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
2002.4.16
02. 乔丹商标被注册
乔丹体育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注册于2002年4月16日,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也被乔丹体育注册。
2012.2.23
03. 乔丹提起诉讼
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宣布已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此案。
2012年
04. 乔丹申请撤销乔丹体育78个相关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2013.4.27
05. 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乔丹诉乔丹体育案件
2013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2013.4.29
06. 乔丹体育反诉乔丹
2013年4月29日,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乔丹,索赔800万美元。乔丹体育在起诉书援引了《民法通则》,称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14.10.27
07. 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定乔丹体育行为未侵权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乔丹体育公司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2015.7.27
08.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乔丹体育商标不被撤销
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7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2015年底
09. 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进行再审审查
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对乔丹系列案件中68件进行了再审审查,裁定提审其中的10件案件。
2016.4.26
10.最高法副院长开庭审理乔丹系列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最终结果未当庭宣判。
2016.12.8
11.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系列案件
2016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2019.10
1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乔丹系列案件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再审申请人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再审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020.3.4
13.乔丹系列案件终审判决
2020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相关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乔丹案相关视频: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