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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斌、李明顺诉屠庆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有偿租赁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旨在消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显失平衡的局面,所以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遇到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且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料的情势变化时,一方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仅在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对情势变更已有预期或者因市场行情等其他因素变化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李昌斌、李明顺诉屠庆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能否依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号(2010年5月31日)
  【案情】
  原告:李昌斌
  原告:李明顺
  被告:屠庆山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3日原告李昌斌、李明顺与被告屠庆山签订了《土地转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发包方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左家村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李昌斌、李明顺将承包的责任田23亩水田流转给被告屠庆山23年(至2025年年末),其中并约定原告李昌斌、李明顺住房归被告屠庆山所有,被告屠庆山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昌斌、李明顺土地承包费及购房款合计人民币285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屠庆山将家搬迁至所购房屋中,并经营耕种23亩水田至今,各项补贴款由被告屠庆山领取。原告李昌斌、李明顺认为,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款每年达5千元由被告领取,本合同继续履行严重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增加土地转包费至每年每亩500元。被告屠庆山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增加承包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原告李昌斌、李明顺与被告屠庆山2003年4月3日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有偿租赁给他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土地流转费数额,因合同中未写明房屋价款,原、被告各执一词,被告对房屋又进行了修缮,无法评估当时价值,鉴于双方未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也为了减轻双方诉累,本院将合同价款28500元均作为土地流转价款来考量。现原告李昌斌、李明顺以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严重失衡,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其理由是:(1)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时国家还未实施免收农业税及发放补贴款等惠农政策,2009年每亩水田的补贴款已近200元,每亩地每年的补贴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流转费近150元,这种情况,不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完全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现合同尚有16年未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2)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8500元,而被告屠庆山2009年领取的补贴款就比一年的流转费多3千余元,确实出现了严重显失公平的现象。(3)随着国家免收农业税、发放各种补贴款等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市场粮食价格的直线上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急剧提高,当地水田转包费已达到每亩500元,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转费高近10倍,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关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数额,应考虑国家惠农政策由谁享有,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款的平均水平,流转土地面积的多少,流转期限的长短,签订合词当时支付的数额等诸多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综合本案流转土地面积大、流转时间长、流转费数额较高等情形,本院酌情将未履行的16年的土地流转费调整至每年每亩400元。对被告屠庆山所持原告要求增加承包费于法无据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原告李昌斌、李明顺与被告屠庆山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变更为每年每亩400元(2010年至2025年);
  二、被告屠庆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昌斌、李明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127328元[(400元-54元)x23亩xl6年=12732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屠庆山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屠庆山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昌斌、李明顺增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8万元,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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