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生活负担重不能成为妨碍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教育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父母离异后,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已再婚生子,随着女儿的成长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亲生女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遭拒。那么父亲所称的家庭困难、生活压力大,能否成为拒绝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父亲的行为说“不”。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段某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王某乙由段某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不幸的是,2013年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至今无法工作。此时,王某乙需要到县城读书,随着租房的压力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王某乙要求父亲提高每月的生活抚养费为600元,遭到拒绝。
一审中,王某甲辩称,与段某离异后,已另行结婚生子,现刚买了住房,每月需要支付大量的房贷,加上后生的儿子每月需要打针治病,自己的收入又不稳定,称没有给付能力,希望继续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结合当地消费实际情况,对王某乙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王某甲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王某乙18周岁,按月支付。
一审宣判后,王某甲不服,以再婚生子、需要还房贷、家庭困难、只能承担每月400元的抚养费为由,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并结合王某乙的成长需要,酌情判决王某甲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