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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未征得文章作者的同意,对其作品略加缩减,增加标题后,以自己的笔名发表,属于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胡殷红,中国红十字报记者。

  被告:耿军,中国新闻社专稿部记者。

  1991年8月19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等到北京市地安门个体户开设的“满福楼”涮肉馆,采访末代皇帝的弟弟爱新觉罗·溥杰曾在此用餐的情况。之后,胡殷红等又到溥杰家,对溥杰进行了补充采访。根据采访情况,胡殷红以个名义写出《末代皇弟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于1991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红十字报》第4版上。中国新闻社港台部李崇博到中国红十字报社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中国新闻社向海外报刊发通稿,以扩大《中国红十字报》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通稿时署名中国红十字报供稿或者署名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李崇博对此未表示异议。

  1991年9月25日,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加了两个小标题的《末代皇弟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该文署被告耿军的笔名“鲁马”。

  为此,胡殷红以耿军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缩减文字,照抄原文,并以笔名“鲁马”署名发表,其剽窃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军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审判】

  胡殷红起诉后,耿军向胡殷红承认了其剽窃行为的错误,并予以口头致歉,还向胡殷红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香港《大公报》也向胡殷红写信致歉。胡殷红因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表示对耿军的侵权行为不再追究,并于1992年1月28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胡殷红的撤诉申请,认为其撤诉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于同日裁定:准予胡殷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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