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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亚斌诉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案

本案关注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崔亚斌诉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案


【案情】
  原告:崔亚斌。
  被告: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联公司)。
  崔亚斌是辽宁省沈阳市文联的专业作家。2001年7月31日,崔亚斌与辽宁人民出版社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崔亚斌的作品《铲黑》,付酬标准为5万册97000元(税后),5万册以外增印部分按10%(含税)付酬。2002年5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铲黑: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覆灭》(以下简称《铲黑》)一书,该书字数22万字,印数37000册,定价22元。2005年10月7日,崔亚斌在普联公司的WWW.PANSOFT. COM.CN网站普联软件技术论坛上发现,该论坛用户“shadow”上传了《黑帮头目刘涌犯罪纪实》一文。2005年11月29日和30日,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应崔亚斌的申请,对普联公司的WWW.PANSOFT. COM.CN网站普联软件技术论坛及有关《黑帮头目刘涌犯罪纪实》一文进行证据保全,下载相关内容并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像。上述公证显示,普联软件技术论坛友情会员“shadow”以《黑帮头目刘涌犯罪纪实》为题将崔亚斌《铲黑》一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传播,该文署名崔亚斌著,但改变了原书名,并删掉部分章节小题,加上自拟小题,近5万字。诉讼中,普联公司已将上文从论坛上删除。普联软件技术论坛会员“shadow”的注册资料显示其IP地址为210.83.28.251。

【审判】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亚斌作为《铲黑》一书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电子论坛上信息量大,普联公司无法对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普联公司不仅删除了侵权作品,而且提供了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料,并未阻却崔亚斌获得赔偿的途径,故普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崔亚斌要求普联公司停止侵权,因侵权作品已被删除,崔亚斌的该项请求已无判决的必要。崔亚斌要求普联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主页上公开向崔亚斌赔礼道歉,因侵权行为并非普联公司实施,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崔亚斌对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崔亚斌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第5条规定,是对侵权行为人(网络用户)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侵权责任两种情况的区分和认定。本案属于前一种情况。一审法院不顾最高人民院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关于“明知”的界定,不顾普联公司明知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绕开第5条规定,仅以普联公司提供了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料为由,便将普联公司的共同侵权责任开脱,明显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崔亚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涉案被控侵权文章上传于“普联软件技术论坛”栏目中的“社会百态”子栏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联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应认定为将用户上传内容向公众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普联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著作权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向普联公司发出过侵权警告等足以使普联公司知道侵权行为的事由存在。在著作权人提出明确诉讼主张后,普联公司立即删除了该侵权信息,阻断了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不应对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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