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走私核材料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在境内买卖核材料后企图将核材料偷运出境,构成走私核材料罪。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其在境内的买卖、运输行为被走私核材料的行为吸收,应以走私核材料罪一罪定罪处罚。
刘某走私核材料案
[案情]
2002年4月,犯罪人刘某从某化工厂非法买来200克高度浓缩铀。刘某本想从南方运往北方出售,但经过数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买主。正在焦急之时,刘某听说缅甸核材料比较好出售,价格也比国内卖得高,于是刘某就借自己出国旅游之名,携带200克高浓缩铀乘船出国。当船只行驶到内海附近时,被海关人员检查发现,刘某被逮捕。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某在境内买卖核材料并偷运境外的行为,是否仅仅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和走私核材料罪,其理由是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地点仅限于国内,而刘某偷运出境的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核材料罪。所以刘某同时具备了两个罪名,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仅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因为刘某在船只行驶到内海处就被截获,尚未出境,所以刘某没有实施走私行为,而只有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走私核材料罪。刘某虽然在境内进行核材料的买卖,但是他想将所有的核材料都偷运出境,所以走私行为吸收了境内买卖、运输的行为,应当认定刘某构成走私核材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