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诉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两家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因猫失踪便骂邻居,致两家相互撕打,一人受伤。日前,谷城法院判决伤人者赔偿经济损失。
2016年7月1日6时许,汪某因家猫两天未回家,便怀疑被人害死,在自家门前边割猪草边骂街,后因汪某在骂街过程中提到被告明某和其妻子华某的名字,被告明某便出门要打汪某,汪某告知丈夫章某后,便与被告明某理论,两人发生撕打,明某用拳头将原告章某右眼打伤,并用脚将章某右腿外侧踹伤。尔后,章某扯住华某的衣服,要一同到村委会解决此事,华某不去,章某将华某拧到在地,华某将章某扯衣服的左手腕咬伤。谷城公安接警后,将章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1021元。7月5日,公安对被告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谷城法院认为,原告章某与被告明某系邻居关系,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没有用理智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发生口角撕扯。原告章某妻子汪某不当言语是纠纷的起因,原告没有及时制止,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明某对原告章某身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将原告右眼打伤,并将原告右腿踹伤,造成了原告章某身体上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明某负主要责任,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原告章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依照
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被告明某赔偿原告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