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本案关注点:明知道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任意拔除、移动、毁坏,但为私利仍盗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侵犯了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活动,构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盗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也符合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殊规定应当是优于一般规定。
林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案情]
在我国举世闻名的长江三峡大坝的建设中,国家为了掌握水情资料,由国家测绘局派出专家组在长江三峡沿岸的某些地段埋设了木桩和支架,作为水准点测标。长江三峡沿岸当地县政府、乡政府均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群众做了宣传,明示要对这些永久性测量标志要加以保护,不得破坏。2002年5月,湖北省某县村民林某盖房子急需四根木材,本应该到市场去购买,林某觉得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肯定会影响工期,得多付施工队报酬,情急之下,他明知有不得破坏测量标志的规定,却故意将测量用的木桩盗挖5根,让木匠刨去外皮标志后使用,剩下的一根被他以150元的价格卖掉。在尝到甜头之后,林某竟然又先后盗挖了5根标木出售,共得赃款1000元。后林某在第三次盗挖测量用的木桩的时候被巡逻队发现。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林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国家用以测量水文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所盗标木价值2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本案中,林某明知道标木作为国家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任意拔除、移动、毁坏,但为私利仍先后两次共盗掘10根用于测量水文资料的标木,侵犯了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活动,构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