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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购买、运输假币、徐某运输假币、赵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对明知是假币仍予以运输、贩卖的构成运输、贩卖假币罪。

赵某购买、运输假币、徐某运输假币、赵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近日,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的假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馅,维护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安全。

  经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赵某雇佣被告人徐某驾车前往安徽省太和县拉运假币,在返回乌市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办案人员当场缴获假币1997800元。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博乐和阿拉山口先后使用2800元假币购买物品,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从其所驾驶的车中缴获3100元假币。该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赵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徐某犯运输假币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14年、8年、1年有期徒刑。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妨害我国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当地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造成经济不稳定,而且还破坏社会诚实信用原则。该案的审理和宣判,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的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群众期盼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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