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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富新诉钟书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建设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支付。

  
贾富新诉钟书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1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新。
  委托代理人:毋全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书仁。
  上诉人贾富新因与被上诉人钟书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富新的委托代理人毋全国、被上诉人钟书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二月初十(左右),钟书仁与贾富新协商签订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工钱145元;二、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工钱217500元;三、合同详细约定了包括生活费和完成底梁、上每层楼板、墙壁外粉、每层内粉、每层地板砖的工钱支付数额。双方各持有一份对方签名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钟书仁即组织带领部分农民工进行施工;贾富新也按照约定支付部分工钱。但合同约定的逐层付款方式,贾富新没有如约履行。其中,第二层上楼板后贾富新应付款24000元,但仅支付14000元,拖欠1万元;墙壁外粉贾富新应付款3万元,但仅付款1万元,拖欠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工钱延期支付,双方时常发生争执,并多次报警调解。钟书仁也曾向贾富新出具书面保证(系审理中贾富新提供,该保证书的内容也涉及到“二层上楼板”和“墙壁外粉”欠款共计3万元的事实)。后由增加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2012年6月底,双方又因工钱支付产生矛盾而报警,后经警察协调,在部分施工项目(内粉、地板砖)没有完成的情况下,钟书仁拉走施工工具离开现场。贾富新又找其他人员将工程完工。审理中,贾富新提供了其支付给案外人的两张工钱收据4280元。钟书仁认为,这些工钱收据与贾富新拖欠钟书仁的款项不重复。
  原审法院认为:钟书仁与贾富新协商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贾富新作为发包方应按照合同详细约定的工钱支付数额和方式如数按时支付给钟书仁,但贾富新多次拖延付款而产生纠纷,钟书仁无奈多次报警请求解决,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在贾富新。贾富新拖欠钟书仁的第二层楼板工钱1万元和墙壁外粉工钱2万元,事实应属清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钟书仁主张的增加面积的工钱5400元,贾富新予以认可,该项工钱,贾富新也应如数支付。贾富新辩称的内容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其提供的保证书的证据印证了拖欠钟书仁款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贾富新支付钟书仁报酬35400元。诉讼费685元,由贾富新负担。
  贾富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钟书仁的无理诉求应当予以驳回。2012年农历二月初十左右,贾富新与钟书仁签订合同委托其建房。钟书仁在建房过程中消极怠工拖延工期,经贾富新多次催促未见改善。无奈贾富新采取扣留部分工程款的方式希望钟书仁能干的快一些。钟书仁还向贾富新写有保证书保证其不再停工等内容,并注明:6月底完,工期如果完不成,扣一万块钱。但是到6月底时,钟书仁却在大量工程不能完工的情况下,向贾富新索取扣留的一万元工程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协商,钟书仁交出其保存的合同原件并退出施工场地,双方合同关系自行终止。因此,贾富新和钟书仁之间并不存在纠纷。钟书仁的无理诉求应当予以驳回。二、原判不仅无视钟书仁交出其保存的合同原件并退出施工场地,双方合同关系自行终止事实。并对贾富新在原审中提交的钟书仁书写的保证书内容断章取义,错误认定为:“该保证书的内容也涉及到“二层上楼板”和“墙壁外粉”欠款共计3万元的事实。”事实上,原审中贾富新多次表示墙壁外粉工钱已经付清,并不拖欠,原判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钟书仁的单方主张就认定贾富新欠墙壁外粉工钱2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另外,原判中关于“钟书仁主张的增加面积的工钱5400元,被告予以认可”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在2013年5月15日原审所作的笔录中,贾富新虽然对钟书仁增加面积由1500平方米增加到1700平方米表示认可,但对增加面积为5400元未予认可。事实上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钟书仁,在钟书仁所写的保证书中“五层盖起按百分之六十付款一万三”要比合同约定的11000元多2000元,多出部分就是贾富新向钟书仁支付的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钟书仁答辩称:当时在二层完工后,贾富新欠我一万元工程款,约好在三层建好时,二层的这一万元支付给我,但在所建房屋五层建好时,贾富新仍未支付给我二层的那一万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钟书仁与贾富新协商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贾富新应按照合同详细约定的工钱支付数额和方式如数按时支付给钟书仁,贾富新拖欠工钱不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贾富新上诉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贾富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刘红军
  代理审判员赵晓涵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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