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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本案关注点: 故意砍伐、毁坏他人种植管理的林木,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林木非集体或本人所有,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行为非出于报复、泄愤目的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情]
2005年3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于某在任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堰张村某组组长期间,以该组村民喻某未交2005年土地承包款为由,擅自将喻某承包的土地分给群众,并组织带领群众用镢头将喻某种的晚秋黄梨、日本甜柿等果树456棵齐根斩断抛弃在果园内。被毁果树经价格评估鉴定中心评估,总价值为9989元。
[审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目无法纪擅自终止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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