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关键词:人格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 高度盖然性 抗辩事由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2016年1月2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09号(2017年3月27日)
【基本案情】
庞理鹏诉称:2014年10月,我与鲁超在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机票。后我收到由尾号为0529号码发来的短信,该短信中列明了我的姓名、航班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并告知我所购航班因机械故障取消。对方泄露了我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趣拿公司辩称:不同意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庞理鹏无证据证明其个人信息系我方泄露,我方不存在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我方对平台内用户信息已进行加密处理,尽到了平台应尽的保密义务。
东航辩称:不同意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没有泄露庞理鹏的姓名、航班号,不存在其主张的侵犯隐私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10月14日MU5492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庞理鹏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1858的手机号。10月13日,庞理鹏尾号9949手机号收到尾号为0529的发件人发来短信:“……您预订的MU5492次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请收到短信后及时联系客服办理改签业务……”鲁超拨打东航客服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理鹏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鲁超在通话中向客服人员确认了尾号949系庞理鹏本人号码。10月14日,东航客服向庞理鹏号码发送通知短信:“……由于飞机故障,MU5492时刻调整至19:50泸州蓝田机场起飞,预计22:30到达北京首都机场……”鲁超遂拨打95530予以确认,得到答复为该次航班确因故障延误。当日19:43,鲁超再次拨打95530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庞理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3天;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理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3天;四、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四,以下分别进行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法院认为,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至于庞理鹏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本案中,恰恰是诈骗分子掌握了庞理鹏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信息,所以才能够成功发送诈骗短信。即使单纯的庞理鹏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理鹏的行程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二、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
本案中,鲁超通过去哪儿网为庞理鹏和自己向东航订购了机票,并且仅仅给去哪儿网留了自己的手机号,而非庞理鹏的手机号。但是,由于庞理鹏以前曾经通过去哪儿网订过机票,且是东航的常旅客,现有证据显示东航和去哪儿网都留存有庞理鹏的手机号。同时,中航信作为给东航提供商务数据网络服务的第三方,也掌握着东航的相关数据。因此,从机票销售的整个环节看,庞理鹏自己、鲁超、趣拿公司、东航、中航信都是掌握庞理鹏姓名、手机号及涉案行程信息的主体。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庞理鹏、鲁超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庞理鹏和鲁超的行为并未违背一名善意旅客所应有的通常的行为方式,不属于自己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而进行虚假诉讼。
在排除了庞理鹏和鲁超的泄露可能性之后,趣拿公司、东航、中航信都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而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确凿地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可能。
在法院已经确认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况下,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庞理鹏的信息泄露的确是归因于他人;也未证明是因为黑客攻击;也未证明是其自身或鲁超所为。故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很难被推翻。更何况,在本案事件所处时间段内,东航和趣拿公司都被媒体多次质疑泄露乘客隐私,国家民航局公安局甚至发文要求航空公司将当时的亚安全模式提升为安全模式。这些情况都表明,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而是存在提升的空间。因此,法院确认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
三、在东航和趣拿公司有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从法院现有证据看,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被媒体多次报道涉嫌泄露乘客隐私后,即应知晓其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但是,该两家公司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媒体报道后迅速采取了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加强其信息安全保护。而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正是其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趣拿公司和东航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东航和趣拿公司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理鹏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法院认为,庞理鹏并没有起诉中航信,而中航信也并非必须加入本案诉讼。第一,如果本案中东航和中航信都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则东航和中航信基于各自的泄露行为均应向庞理鹏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东航和中航信对庞理鹏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作为受害人的庞理鹏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本案中,庞理鹏起诉了东航和趣拿公司,而没有起诉中航信,可以认为系庞理鹏行使了选择权。第二,如果本案中的确是中航信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则从东航和中航信之间的关系看,中航信仅仅是对内向东航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人。外部的订票者并不在意、也不知道东航的订票系统是由谁来维护和管理的。无论由谁管理和维护,订票的消费者都认为是在向东航订票。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即便是中航信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也可以由东航首先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理鹏因此次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四,以下分别进行评析。
一、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法院认为,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本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至于庞理鹏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他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本案中,恰恰是诈骗分子掌握了庞理鹏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信息,所以才能够成功发送诈骗短信。即使单纯的庞理鹏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理鹏的行程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二、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
本案中,鲁超通过去哪儿网为庞理鹏和自己向东航订购了机票,并且仅仅给去哪儿网留了自己的手机号,而非庞理鹏的手机号。但是,由于庞理鹏以前曾经通过去哪儿网订过机票,且是东航的常旅客,现有证据显示东航和去哪儿网都留存有庞理鹏的手机号。同时,中航信作为给东航提供商务数据网络服务的第三方,也掌握着东航的相关数据。因此,从机票销售的整个环节看,庞理鹏自己、鲁超、趣拿公司、东航、中航信都是掌握庞理鹏姓名、手机号及涉案行程信息的主体。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庞理鹏、鲁超在整个事件及诉讼中的表现看,庞理鹏和鲁超的行为并未违背一名善意旅客所应有的通常的行为方式,不属于自己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而进行虚假诉讼。
在排除了庞理鹏和鲁超的泄露可能性之后,趣拿公司、东航、中航信都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而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确凿地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可能。
在法院已经确认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况下,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庞理鹏的信息泄露的确是归因于他人;也未证明是因为黑客攻击;也未证明是其自身或鲁超所为。故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很难被推翻。更何况,在本案事件所处时间段内,东航和趣拿公司都被媒体多次质疑泄露乘客隐私,国家民航局公安局甚至发文要求航空公司将当时的亚安全模式提升为安全模式。这些情况都表明,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而是存在提升的空间。因此,法院确认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
三、在东航和趣拿公司有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从法院现有证据看,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被媒体多次报道涉嫌泄露乘客隐私后,即应知晓其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但是,该两家公司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媒体报道后迅速采取了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加强其信息安全保护。而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正是其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趣拿公司和东航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东航和趣拿公司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理鹏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法院认为,庞理鹏并没有起诉中航信,而中航信也并非必须加入本案诉讼。第一,如果本案中东航和中航信都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则东航和中航信基于各自的泄露行为均应向庞理鹏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东航和中航信对庞理鹏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作为受害人的庞理鹏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本案中,庞理鹏起诉了东航和趣拿公司,而没有起诉中航信,可以认为系庞理鹏行使了选择权。第二,如果本案中的确是中航信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则从东航和中航信之间的关系看,中航信仅仅是对内向东航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人。外部的订票者并不在意、也不知道东航的订票系统是由谁来维护和管理的。无论由谁管理和维护,订票的消费者都认为是在向东航订票。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即便是中航信泄露了庞理鹏的隐私信息,也可以由东航首先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理鹏因此次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昶屹张连勇丁岚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丁宇翔白云王国庆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丁宇翔刘雅璠
责任编辑杨俊芳
审稿人曹守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