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但在帮助他人时,应当考虑选择怎样的助人方式。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许岩赔偿原告人阿布都各项损失29500元。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许岩驾驶铲车在温宿县20620线8公里处+300米处路段铺砂石料,原告阿布都驾驶一辆大型拖拉机行至离此不远的乡村路段时,拖拉机陷入淤泥中。原告阿布都请求被告人许岩帮其将拖拉机推出淤泥。被告人许岩同意后,在驾驶铲车在推动拖拉机过程中,因拖拉机车头上翘,致使座在拖拉机驾驶室的阿布都被机头水箱内倒出的热水烫伤及背部被撞伤。后住院治疗14天,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人许岩支付原告阿布都2000元医疗费。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温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阿布都在其拖拉机发生陷入淤泥的情况下,本应当找能够安全排除险情的工具排险,但其主动邀请被告许岩驾驶铲车排险,对自己的人身遭受损害,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作为被告许岩在明知自己的铲车不是能够安全排除险情的工具情况下,冒然应允排险,主观上对照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正是因为原被告双方主观上的过错,才造成了原告人的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