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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本案关注点: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非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关键词】着手实施抢劫杀人制造条件预备行为保险诈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峰,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盗伐林木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志生,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峰、王志生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德千(被害人朱启成之父)、刘立军(被害人刘世伟之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要求上述二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3754元和149800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志峰在齐齐哈尔市打工时与被害人朱启成相识,王认为朱比较有钱,遂起意先抢了朱的钱后再买人寿保险来骗取保险金。1999年1月23日王志峰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朱启成骗至其老家内蒙古图里河镇。25日凌晨4时许,王志峰乘朱启成睡熟时,用斧子向朱启成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死亡,并搜走朱启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5300余元。后又用棉被、衣物等将尸体包住,运至附近的防洪坝挖坑掩埋。经法医鉴定,朱启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造成烦骨粉碎性骨折颉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杀死朱启成后,王志峰返回齐齐哈尔市其暂住地,用抢来的一部分钱先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人寿保险7份,保险金额总计14万余元。其后便与其弟被告人王志生共同预谋商定杀死被害人刘世伟,自己再借尸诈死实施保险诈骗。1999年3月20日14时许,王志峰以请客为名,将刘世伟骗至王志生在齐齐哈尔市开办的隆威音像店内一起喝酒吃饭。在将刘世伟灌醉后,二被告人即共同将刘摁倒在床上,用衣物捂压刘的口鼻致其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刘世伟生前被他人用软物捂闷口鼻及按压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次日晨,王志峰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尸体上和室内,点燃后逃往外地躲藏起来,王志生则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死者系其兄王志峰,并让其家人等共同欺骗公安机关,以骗取公安机关的证明后再向太平洋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此案,王志生尚未来得及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诈骗未得逞。
  被告人王志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杀人、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王志生未参与和其共同杀害刘世伟。其辩护人辩称王志峰杀死朱启成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且系主动供述,应视为自首,杀死刘世伟的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王志生则否认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志生犯罪的证据不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均以无能力赔偿为由进行了答辩。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峰为购买人寿保险而杀死朱启成抢劫财物,又为诈骗保险金与被告人王志生共同预谋并杀死刘世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志生为帮助王志峰骗取保险金,与王志峰共同预谋并杀死刘世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王志峰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死朱启成劫取财物的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所犯的抢劫罪行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保险诈骗罪,定性不准,不予支持。王志峰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杀死刘世伟的行为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德千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为丧葬费1200元,抚养费11934元,赡养费2652元,死亡补偿费34817元,合计人民币5060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立军夫妇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为丧葬费1200元、赡养费2652元,死亡补偿费34817元,合计人民币386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志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王志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王志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德千经济损失人民币50603元。
  4.被告人王志峰、王志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立军经济损失人民币3866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志峰、王志生不服,均以杀死刘世伟系王志峰一人所为,王志生没有参与杀死刘世伟为由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志生、王志峰所提关于王志生没有参与杀害刘世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志峰为骗取保险金而先后杀死两人,并抢走现金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上诉人王志生参与预谋杀人、提供杀人场所,并杀死1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罪行亦极其严重,理应依法严惩。原审对上诉人王志峰、王志生的犯罪行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4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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