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盗窃、周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胡某盗窃、周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
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通州区机动车检测场任检测员的便利条件,盗窃在该检测场验车的某公司的小型汽车内的加油卡一张,内存人民币9000余元;同年3月25日至27日间,被告人胡某通过加油员周某将油卡内人民币3000余元予以兑现;被告人胡某经被告人周某介绍认识马某某后,通过马某某将加油卡中兑现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从胡某、马某某处获得非法利益;在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马某某分别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某、周某后被查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马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为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在被告人胡某、马某某之间居间介绍并从中获利,致使胡某通过马某某兑现非法所得,故其应当对马某某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未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