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唐梅丽、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信用卡被冒用后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信用卡被冒用情形下对银行所造成的损失填补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唐梅丽、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编者按: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银行卡因遗失或被窃导致的非持卡人本人持卡消费行为逐渐增多,如何从不同的事实中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从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中剥离出来,作出符合法律的裁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期编发题为《信用卡冒用背景下特约商户的审核义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核义务》两篇案例,涉及持卡人、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三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刷卡消费时的审核义务,以及造成持卡人或发卡行损失后的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希冀对处理此类案件有所裨益。
【案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被告:唐梅丽。
被告: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
被告唐梅丽系原告长城信用卡持卡人。其所持信用卡正面除印有卡号以及中国银行、银联、Mas-terCard等标记外,尚印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在填写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申请表时,被告唐梅丽预留了“唐梅丽”签名样式。2007年1月17日下午,被告唐梅丽发现家中被盗,当日17时36分向派出所报案,17时49分向原告挂失了该信用卡。经查询,该信用卡于17日16时19分,在被告宏图三胞内一POS终端上刷卡消费金额为13776元。在签购单签名栏处留有“王伟”的签名。被告宏图三胞以接受上述信用卡刷卡的方式收取了出售手机的相应价款。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透支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梅丽向原告申领了长城信用卡后,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唐梅丽提供可以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商户网点,并在被告唐梅丽刷卡时由特约商户审查签购单的签名,然后根据被告唐梅丽的签名指示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唐梅丽则就其刷卡产生的消费金额向原告负偿还义务。同时,原告作为发卡行通过中国银联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与特约商户之间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特约商户在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时,审查持卡人签名,若信用卡设定了消费密码,还应当同时审查密码是否相符。
根据信用卡领用规则,申请个人信用卡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并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经发卡行审核后方可发放。信用卡采用实名制,发卡行在发出信用卡时记载有个人信息的是信用卡正面以显著凸字注明持卡人汉语拼音注音的姓名,此外,背面留有持卡人可填写的空白的个人签名栏,发卡行在发卡时仅为持卡人设置有用于取现的密码,对于消费时是否采用密码,由持卡人自行决定是否向发卡行申请。另根据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规定:联网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持卡消费者为持卡人本人,若非本人应拒绝其持卡消费。就本案而言,被告唐梅丽家中连同信用卡被盗,对于被告唐梅丽是否设置消费密码,原告和被告宏图三胞并无证据证明,然而是否设置消费密码仅为持卡人选择权而非持卡人义务,因而不能认为被告唐梅丽对所持信用卡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于被告宏图三胞在接受信用卡业务时,应按联网特约商户协议书的规定,审查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上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当然,这种审慎义务是一般的而非是严格的,但是被告宏图三胞在受理唐梅丽所申领的信用卡消费时并未按协议之规定尽到一般的审慎义务,持卡消费者签购单的签名为“王伟”,而该信用卡上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汉语拼音注音为“唐梅丽”,二者不但姓名的汉语拼音注音截然不同,且存在着单名与双名的明显差异,宏图三胞的证人也证实了受理该业务时仅审核了消费者的签名与持卡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而未审核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与信用卡汉语拼音注音是否相一致。因而,被告宏图三胞在审核签名时未尽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宏图三胞在接受持卡人消费时,不但要考虑商业的利润,而且应该尽到审慎义务,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被告唐梅丽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宏图三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款额及利息,而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宏图三胞不服,以信用卡正面名字拼音不等于背面签名,认为其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