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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海文诉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公安消防大队套牌车肇事案

本案关注点: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案涉消防大队既是车牌号的运行支配主体,也是利益主体,因此,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支海文诉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公安消防大队套牌车肇事案


    【案情简介】

    原告:支海文。

    被告:金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被告:金溪县公安消防大队。

    2004年6月25日,原告支海文驾驶摩托车驶至抚州市长途汽车站招待所地段,与赣M00184(黑牌)桑塔纳小客车相撞,桑塔纳的右大灯处与原告的右脚刮擦,致使原告右胫腓骨骨折,肇事车稍停后,驾车人未下车查看,即将车开离现场逃逸(驾车人逃逸后至今查无下落,身份不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7007元。出院后,医生建议支海文一年后取内固定物,需医疗费4000元。抚州市交警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了解赣M00184车主和肇事司机的下落情况,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溪农村信用联社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车辆的牌照,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逃逸,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支海文无证驾驶摩托车,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金溪农村信用联社于1995年元月向江西省农业银行惠佳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吉普车一辆,车牌号O/00184,1997年该车改牌为赣M00184。1998年2月,金溪农村信用联社将该车、车牌等车辆手续作为拥军物资赠给金溪县消防大队。2003年3月13日,金溪县农村信用社出具虚假证明称赣M00184在1999年11月被盗,请求江西惠佳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停缴一切费用。2004年9月30日,金溪县消防队出具证明称:1998年2月金溪农村信用联社将赣M00184北京吉普车及一切行车牌照作为拥军物质赠给金溪消防队,以后金溪消防队一直作为实际车主使用该车至今,大队在2004年因保管不善将该车的两块“赣M00184”号车牌遗失,至今未能找回。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肇事司机驾驶套牌赣M00184桑塔纳小客车肇事后逃逸,至今尚不能确定其真实身份。赣M00184号吉普车及车牌的最后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是金溪消防队,金溪消防队未提供证据证明车牌被盗或遗失,因此不能排除该肇事的桑塔纳归金溪消防队所有,并套牌赣M00184使用,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桑塔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此判决金溪消防队对原告支海文负7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7540.74元。被告金溪农村信用联社不是赣M00184号车的最后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对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被告金溪消防队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追加肇事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

    二审法院认为:赣M00184车号的桑塔纳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该车牌号的使用人为金溪消防队,上诉人金溪消防队也出具证据证明其车牌被盗或遗失,原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赣M00184车牌的实际支配人和管理人金溪消防队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追加肇事司机为本案的当事人,因肇事司机已逃逸,故上诉人先向被上诉人赔偿后,可再向肇事司机追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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