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聪慧、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
本案关注点: 盗取机动车车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机动车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恰当的,基于此变更起诉并以盗窃罪定罪科刑是恰当的。
杨聪慧、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
【关键词】机动车号牌 国家机关证件 敲诈勒索牵连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聪慧,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文明,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聪慧、马文明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聪慧、马文明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并建议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以盗窃罪变更起诉。
平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聪慧以盗取他人汽车号牌后敲诈钱财为目的,组织并伙同被告人马文明及甄松、杜秀明、冯子朋、孔大伟(均另行处理),先后在江苏省昆山市集街甲子弄口、苏州市花驳岸8号楼下、苏州市钟楼新村5幢楼下等地,采取强掰车牌的方式多次盗窃汽车号牌。其中,被告人杨聪慧盗窃作案13起,窃得汽车号牌14副;被告人马文明盗窃作案7起,窃得汽车号牌8副。被害人补办车牌所需的费用为人民币105元/副,被告人杨聪慧盗窃机动车号牌补办费用共计人民币1470元,被告人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补办费用共计人民币840元。2008年3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
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聪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470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840元,接近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具有连续多次窃取机动车号牌并借机敲诈被害人、妨害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理等恶劣情节,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聪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马文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