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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劳动争议案

本案关注点: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易致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产生竞合。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不宜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可享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及产假等特殊劳动保护,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张某诉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款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 四)失业;
  (五)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巳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 0 1 1 )历民初字第996号(2012年6 月7 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 2 )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2012年12月3 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商报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商报出版社)诉称:首先,2010年5 月1 0日山东商报社与张某签订的《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其次,张某与山东商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商报出版社与张某存在借调关系,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后,张某因异位妊娠支出的医疗费不属社会保险报销范畴,商报出版社不应支付张某医疗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商报出版社不支付张某二倍工资1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医疗费4927元,诉讼费用由张某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与山东商报社签订的《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张某自2010年5 月9 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一直为商报出版社提供劳动,商报出版社每月支付张某工资1500元。商报出版社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商报出版社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商报出版社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应为张某报销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 月1 0日,张某到商报出版社从事文字编辑工作,商报出版社每月支付张某工资1500元。2010年5 月1 0日,山东商报社与商报出版社签订《借调协议》,山东商报社与张某签订《广告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期限自2010年5 月1 0日至2011年5 月9 日止。商报出版社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8 月2 8日至9 月2 日,张某因异位妊娠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己支付治疗费5796. 38元。2011年4月1 1日,张某以商报出版社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之后不再到商报出版社上班。2011年6 月1 0日,张某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商报出版社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费用。该仲裁委裁决:商报出版社为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及医疗费4927元。商报出版社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 月7 日作出(2 0 1 1 )历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二、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1500元x 10个月);三、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1500元/月x l个月);四、商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医疗费4927元(5796. 38元x 85% ) 。
  宣判后,商报出版社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于2012年12月3 1日作出(2 0 1 2 )济民一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 0 1 1 )历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的负担;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 0 1 1 )历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商报出版社不支付张某因生育并发症所支付的费用4927元。
  【裁判理由】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商报社与张某签订的《广告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签订依据是《合同法》和《广告法》,故《广告委托代理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商报出版社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商报出版社主张不应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商报出版社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商报出版社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系因其异位妊娠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支付的治疗费。根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诊疗项目支付范围》规定,异位妊娠属于生育并发症诊疗项目的支付范围,故张某主张的上述医疗费应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商报出版社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主张的因异位妊娠花费的医疗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由商报出版社支付。我国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是已婚女职工,且其生育行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而张某属未婚女职工,其要求商报出版社支付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的主张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法定支付条件,故对张某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该项有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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