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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潘甲、王乙、潘丙、陈丁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借款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继承人在借款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杨某诉潘甲、王乙、潘丙、陈丁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杨某诉称:2011年6月9日,杨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网银汇款借给潘某50万元。2011年12月7日,潘某因故去世。潘某的继承人有潘甲(长子)、王乙(次子)、潘丙(父亲)、陈丁(母亲),且潘某给上述继承人留有遗产。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1)偿还借款50万元;(2)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被告潘甲、王乙答辩称,认可杨某与潘某之间确实存在50万元的借款,但对于该50万元借款后续情况不了解,并同意在潘某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被告潘丙、陈丁答辩称,因潘某已去世,故对该案项下借款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9日,潘某曾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50万元,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借款汇至潘某账户。该笔借款潘某至其去世时未予偿还。另查,潘某已于2011年12月7日死亡,潘甲、王乙系潘某的儿子,潘丙、陈丁系潘某的父母。潘甲、王乙的母亲王某系潘某的前妻,潘某与王某已于2011年6月9日前离婚。潘甲、王乙、潘丙、陈丁均未代潘某偿还过上述借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杨某向潘某汇款的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杨某与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潘某作为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借款,但潘某至去世时仍未偿还该笔借款。潘甲、王乙、潘丙、陈丁作为潘某的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对潘忠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潘忠的债务。故对杨某要求潘甲、王乙、潘丙、陈丁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潘甲、王乙、潘丙、陈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杨某借款本金50万元。
[$债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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