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男,17岁,辽宁省人),造成王某某“腰背部穿刺伤,伤口长约3厘米,深约8厘米,竖脊肌部分断裂”,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嗣后,被告人王某又在北京工业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男,23岁,北京市人)、肖某(男,14岁,黑龙江省人)、夏某某(男,19岁,北京市人)、寇某(男,19岁,北京市人)、顾某(男,18岁,河北省人)等人,造成李某某“左肩、左肘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王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千六百三十九元五角一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